1988年教育改革法 :1988年教育改革法

更新时间:2024-09-21 02:47

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由英国议会在1988年7月通过的一项法律,包含四个部分共计238条。这些部分分别涉及学校、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内伦敦的教育问题以及其它补充条款和解释。该法案是对自1944年教育法以来英国教育体系的一次重要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教育课程改革

首先,建立了名为“国家课程”的全国统一课程体系。这一课程规定了中小学在义务教育阶段(5岁至16岁)必须教授的十门核心科目,其中包括数学、英语、科学、历史、地理、技术(含设计)、音乐、艺术、体育和现代外语(仅适用于中学)。此外,宗教教育仍然是必修科目。为了评估学生的学业成就,法律规定学生在7岁、11岁、14岁和16岁时必须参加四次全国性的统考。

学校选择权扩大

其次,法案赋予了家长更多的自主权来为他们的孩子选择合适的学校。无论是在当地还是跨区域,家长都有权选择他们认为最适合孩子的学校。同时,学校被要求公开招生,以便更好地吸引优秀的学生,从而促进不同学校之间的良性竞争。

经费管理权限下放

第三项改革是将学校经费管理的权利下放到学校层面。对于拥有至少200名学生的中学和小学,它们可以自行决定如何使用其预算资金,这有助于提高学校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效率。

独立办学机制

最后,法案允许一些学校申请独立于地方教育当局,转而由教育部直接拨款支持。这种转变使得学校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教育需求的变化,并且不受地方行政机构的过多干预。

法案影响

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实施对英国教育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改变了教学内容和评估方法,还促进了学校之间的竞争和发展,同时也增强了学校在财政和管理方面的自主权。

参考资料

1988年教育改革法.知网空间.2024-08-20

撒切尔夫人与英国小学教育改革.搜狐网.2024-08-20

英国_1988年教育改革法_对教育管理体制及特教的影响.豆丁网.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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