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更新时间:2024-09-21 01:19

三方协议(tripartite agreement)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称就业协议。它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在学校为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所达成的书面协议。从法律性质上讲,“三方协议”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原则上适用中国民法和合同法。

三方协议的作用是规定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各自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就业协议的生效条件和违约责任,办理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手续的依据。三方协议的内容包括有毕业生的真实情况和用人单位的用人意图以及学校的推荐工作,办理派遣手续等。

1989年,国家教委提出了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方案,这一改革标志着毕业生就业制度开始由过去的“包分配”向市场化配置转变。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并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1997年11月20日,国家教委学生司发布了《关于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明确规定,并于1998年开始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发展沿革

背景

1986年起,中原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是在中国建国初期形成并逐渐发展、延续下来的。这种制度与中国当时高度集中的、以产品经济为基本模式的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历史上曾起过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以统和包为特征的毕业生分配制度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弊端,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学校办学、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的积极性。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改革,这种分配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与新的经济运行机制越来越不相协调。因此,中国改革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

发布方案

1989年,国家教委提出了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方案,这一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这一改革标志着毕业生就业制度开始由过去的“包分配”向市场化配置转变,为毕业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自由,同时也意味着他们需要自己承担就业的责任和风险。

强化制度

1997年3月24日,为了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国家教委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并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以指导和管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将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明确规定

1997年11月20日,国家教委学生司发布了《关于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明确规定。从1998年起,中国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自此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模式由“统包分配”转化为“双向选择”。

协议性质

民事合同说

首先,从就业协议书的内容、目的和签订主体来说,显然不是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更趋向于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支持该学说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就业协议书是建立在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是意思自治范畴的表示行为。其次,就业协议的缔结通常涉及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这与一般民事合同签署过程一致。此外,协议中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签订协议时毕业生还没有到用人单位报到,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管辖关系,在签订协议时都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该协议书是依法成立的民事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约束。

反对观点认为,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衡量协议书是否为民事合同的重要因素是三方主体间是否处于平等地位。《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毕业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签订就业协议的行为无效。这就使得协议书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介入了高校这一审批行为,使得私法自治中出现了“公权力”的干预,并且高校相对于毕业生来说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显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法关系。高校作为管理者在学校内进行教学、管理,制定校规校纪,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这种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产生单方的、强制性的影响。因此,将高校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并列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合同说法是不恰当的。

劳动合同说

实践中结合从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的内容、目的进行分析,得出就业协议书应归属于劳动合同的结论。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表示了双方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毕业生拥有了自高校毕业后到用人单位从事既定工作的权利和和承担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义务,用人单位依据协议有接受毕业生就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从事实上确立了劳动关系。

但是通过对二者深入分析,就会发现二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异。首先,二者主体和内容就大不相同。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只需要满足双方主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一般为毕业生个人信息、就业意向、用人单位是否接收、学校派遣等,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含有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等在内的九项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就试用期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的内容来进行另外的一些约定。其次,二者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签订时间也不相同。就业协议依据的部门规章,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国家成文法律,而法律的效力是高于部门规章的。签订时间方面,就业协议书主要签订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最后,纠纷解决方式不同。就业协议规定,因就业协议书发生纠纷,任务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依据就业协议书申请劳动仲裁。而因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未经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合同说

以就业协议书产生的历史时期和兼具的时代特色为切入点,产生了就业协议书是特殊行政合同的说法。该说法强调就业协议书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本身就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的色彩,是国家政府部门统计毕业生就业率、上报就业计划并管理学生档案的依据,也是毕业生办理户籍迁移的凭证,没有签订大学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户籍、人事档案等人事关系就不能转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因此,它包含的是国家强制力,不可能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这种说法的不合理之处在于行政合同作为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要求必须有一方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就业协议书三方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一般排除在行政主体之外,而高校本身并不具备行政主体地位,它只是行政主体的授权组织,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从目的分析,就业协议书旨在倾斜维护毕业生的个人利益,确立毕业生、高校和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行政合同维护公共利益的属性不符。所以即使就业协议书具有辅助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毕业生就业率的管理作用,但是从其签订的目的来说,将就业协议书定义为行政合同显然是不恰当的。

预约合同说

因为中国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法》中都没有预约合同的明确规定,部分学者否定就业协议书作为预约合同的理由在于:就业协议书作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劳动合同的性质不同,预约合同被多数学者认为是民事合同,属于债权合同,与劳动合同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合同,二者的法律依据也不相同。此外,就业协议书是三方合同,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

以上这些反对意见的提出是基于将预约合同限制在买卖合同或个别契约合同的范围内,徐国栋曾在《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中指出:“预约合同不能作为典型合同规定在债法分论中,是因为所有的典型合同,都是类型化的交易形式,而预约合同不具有类型化交易形式的性质,它是与所有的典型合同都相关的订约程序。”也就是说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合同的义务,正如预约合同的定义“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之合同。”国内现行的就业协议书从内容上来讲主要是用来确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毕业生择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完全符合预约合同的特征,是典型的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行为,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预约”,约定其在顺利毕业生后按约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实现与用人单位签订“本约”的目的。所以,通过就业协议书订立的目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分析,就业协议书是符合预约合同的法律属性的。

协议内容

主要内容

以上参考资料来源:

主要条款

以上参考资料来源:

与劳动合同的区分

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制定样式,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按照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执行,例如,北京地区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涉及培养院校、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的双方合同,只涉及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民事协议(民事合同)的一种;是用人单位确认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高校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先于劳动合同。

期限不同

《就业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至高校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

法则法规不同

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如许多外企在确定录用时,就同时要求和毕业生签订一份类似劳动合同的协议;而更多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先签“就业意向书”,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协议意义

毕业生身份的证明

三方协议是学校编制派遣方案,到人社厅开具《就业报到证》的依据。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才能到工作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人事部门办理落户和档案手续。

保护权益的依据

为避免到用人单位后发生纠纷,在协议书中可以将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保险等福利待遇及其他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另行“备注”说明。如果不签订三方协议,可能会与用人单位在上述问题上发生纠纷,而无法用正当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签约后可以避免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要求为由不录用毕业生。

接收档案的依据

签订了三方协议后毕业生可凭协议到单位所在地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若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则毕业生的档案就没有相关人事部门管理,时间一长,档案就会被派回生源地,不计工龄、不评职称。在以后需要档案时可能会找不到档案,以后继续深造、报考公务员、去需要人事档案的单位工作时都会遇到麻烦。

协议作用

规定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毕业生的义务和责任,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第一条。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由就业协议第二条规定。学校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两条规定,为就业协议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三方当事人如有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权利义务未尽事宜,由就业协议第五条规定。

规定就业协议的生效条件和违约责任

就业协议第六条规定:“本协议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由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办理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手续的依据

就业协议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根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进行劳动统计的重要依据。就业协议是学校上报就业计划、用人单位申报进人指标、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的依据。毕业生毕业前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的就业计划书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进行协议签证,学校凭借就业协议上报就业计划并对学生进行派遣,用人单位依据就业协议向有关单位申报入户指标,就业协议也是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的根据。

注意事项

相关事件

在校生小张和某科技公司、学校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小张毕业后到某科技公司报到,某科技公司做好接收工作。7月,小张毕业后到某科技公司报到。工作了一段时间,小张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某科技公司辩称,双方已经签订过“三方协议”,该协议对岗位、工资、工作时间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包含了劳动合同所必需的基本内容,因此无须重复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机构最终支持小张关于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参考资料

三方协议详细解释.上海电力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2024-09-04

三方协议.中国大百科全书.2024-09-04

【就业法律指导】如何认识和处理“三方协议” 中广网    2008-02-27 [打印本页] [字号 大 中 小] [关闭].央广网教育.2024-09-04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通知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2024-09-04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2024-09-04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澎湃新闻.2024-09-04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签署重点说明.河北师范大学软件学院.2024-09-04

应届生怎样面对就业“江湖”?法官解读“三方协议”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澎湃新闻.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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