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互联网协会 :上海市互联网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21:42

上海市互联网协会是由上海市范围内从事互联网行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致力于推动上海市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中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工作部门:秘书处

专项工作委员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委员会

网络反垃圾邮件工作委员会

网络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

网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心

网络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

互联网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

分子机构:上海数字娱乐中心 移动信息服务分会

基本任务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开展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研究工作,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应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研讨、论坛等活动,促进互联网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

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互联网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在国际互联网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办好协会网站、刊物,组织编撰出版上海市互联网发展状况年度报告,为业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七、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会员管理

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会员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上海市互联网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先填写《加入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申请书》,并将申请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协会秘书处。

(二)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

第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协会理事会备案。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协会会员的,秘书处通知申请者成为正式会员,并由本协会颁发《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会员证书》。

第七条 本协会接纳申请者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的,将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第九条 入会申请者自接到本协会入会通知之日起即获得上海互联网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获得协会刊物的权利;

(二)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服务的权利;

(三)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的权利等;

第十一条 每个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在该团体中有一定影响,能够代表该团体利益,能够参加本协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代表,并书面报本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指派的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时,其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个人会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本组织的活动,但须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代表被选举为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后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或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由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可以另行指定代表列席本协会理事会会议,须增补为本协会理事会理事的,由本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本协会会费实行分年度交纳,入会时间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交纳;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交纳。会费标准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标准缴纳。本协会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60日内交纳当年会费,以后的会费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交纳。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要求退出协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无正当理由逾期拒绝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本协会秘书处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本协会秘书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市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Internet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缩写IAS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上海市范围内从事互联网行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致力于推动上海市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 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促进、公平”。即团结引导全体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本协会作为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心服务于广大业界同仁,提高我市互联网的服务质量与技术应用水平,普及网络知识和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市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及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和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引导会员履行互联网行业自律义务,制订并实施有关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提高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会员利益与用户合法权益。

(三)追踪研究互联网发展动态,调查上海市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做好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上海市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探讨互联网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开展技术合作与信息交流,帮助会员培训各类技术与管理人才,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促进技术进步。

(五)积极参加与互联网和谐发展有关的各种活动,加强与国内相关组织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上海市互联网业界同仁深度参与互联网发展事务搭建交流与合作平台。

(六)加强与国外互联网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探讨技术与信息、发展与规范问题,为我市互联网行业开展国际交流搭建桥梁。

(七)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上海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报告。

(八)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沟通协调、研究探讨、信息交流、网络与信息安全、国际合作、承办政府委托事项。

第八条 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本协会主要由单位会员组成,也可吸收个人会员,具体接受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单位会员是经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五)个人会员须为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秘书处等)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遵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每年按标准缴纳会费,会员为壹仟元、理事为贰仟元、副理事长为捌仟元,其中国有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副理事长叁万元、理事长为陆万元

(六)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可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届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七十周岁担任 本会 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内设 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会员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上海市互联网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先填写《加入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申请书》,并将申请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协会秘书处。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须有本协会两名以上会员推荐,同时填写《加入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申请书》,并将申请表、推荐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协会秘书处。

(三)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

第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该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为本协会正式会员,并由本协会颁发《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会员证书》。

第七条 经本协会三名以上的团体会员代表或个人会员联名推荐,并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多数同意,可以聘请在国际互联网行业拥有较高声誉的外籍技术专家为本协会荣誉会员,并颁发荣誉证书。荣誉会员可以应邀列席本协会的会议,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接纳申请人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的,由本协会秘书处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聘请荣誉会员的,自常务理事会颁发聘书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第九条 入会申请人自接到本协会入会通知之日起即获得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获得协会刊物的权利;

(二)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服务的权利;

(三)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的权利等;

第十一条 每个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在该团体中有一定影响,能够代表该团体利益,能够参加本协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代表,并书面报本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指派的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时,其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个人会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本组织的活动,但须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代表被选举为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后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或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由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可以另行指定代表列席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增补为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的,由本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本协会会费实行分年度交纳,入会时间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交纳;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交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为2000元人民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300元;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10元人民币,荣誉会员无须交纳会费。本协会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60日内交纳当年会费,以后的会费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交纳。个人会员的会费可以分年度交纳,也可以一次性交纳3年(即一届)的会费。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要求退出协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拒绝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本协会秘书处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本协会秘书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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