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险学会 :上海市保险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9:36

上海市保险学会成立于1984年10月,是全市性研究保险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其活动接受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至今已历时五届,现有团体会员单位52个(含中资、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与保险有关的院校、科研单位及外资保险公司驻上海代表处),个人会员520多名。

简介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团结和组织保险界和社会各有关方,积极开展保 险理论研究、学术活动和教育培训,促进本市保险理论水平的提高,推动保险事业 的健康发展。本届会长何静芝,副会长储敏伟、陈剖建等,秘书长潘涨潮。学会下设四个分支机构,分别是上海市保险学会精算专业委员会、保险法律研究委员会、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和寿险管理研究委员会。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及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

二、组织会员和社会有关方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的途径,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

三、加强保险教育培训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保险理论研讨会、报告会、学术讲座、培训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带动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

四、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界及兄弟保险学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五、加强同国内外和各地区保险界和有关方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加强保险理论建设,办好会刊《上海保险》,收集、整理保险史料,组织编写保险年鉴、翻译、出版各种保险刊物、书籍和教材等。

七、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保险教学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开展有关保险咨询服务工作。

九、承办有关部门的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会于1996年举行的第四届会员大会对学会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从附属于一家保险公司的关系中剥离出来,真正成为“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济独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学会立足于整个保险市场,确定工作内容,积极为全体会员服务,得到大家的认同。广大会员积极参与,特别是各团体会员单位领导的热情关心,大力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学会的各项工作。本会成立20年来,共举办保险理论研讨会42次,专题讲座和学术报告会43次,承担中国保险学会、市社联和主动提出的研究课题21个,其中“上海市市郊农村医疗服务研究”获卫生部医学卫生科学三等奖。开展各种征文活动11次,收到论文931篇,其中获中国保险学会优秀论文评比一等奖2篇,二等奖1篇,三等奖1篇,优秀论文奖2篇。获市社联优秀成果奖4篇。汇编出版论文集5卷。组织撰写编辑出版了《中国保险辞典》、《保险法知识》、《中国保险史》(上卷)、《今日上海保险市场》等保险著作和《人身保险》等培训教材。此外,学会还连续被评为1997-1999、2000-2003上海市社会科学优秀学会的荣誉称号。

由本会主办,上海市二十八家保险公司共同协办的《上海保险》杂志,是上海市保险学会的会刊,它创办于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外公开发行,经过20年的市场检阅,现已连续数年被评为全国金融保险类核心期刊,是一份贴近保险市场,在中国保险界,社会各界读者中影响甚广,声誉较佳的保险时事大众传媒。由上海市保险学会承办的《上海保险年鉴》是一部全面记载上海保险事业发展里程的大型工具书,自2001年问世以来已连续进入第四年,深受国内外业者及各有关方的欢迎。此外并继续按时完成《中国保险年鉴上海市版块逐年的组织编辑工作。

本会多年来,尤其近几年来积极开展与海外保险业的技术合作和兄弟省保险学会的交流,同时还注重学会的自身建设,在增强学会凝聚力,推动上海保险理论学术研究,促进上海保险市场的发展,并发挥了一定作用。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保险学会。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Insruance Institute,缩写SII。

第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是由研究保险科学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团结和组织保险界和社会各有关方,积极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学术活动和教育培训,促进本市保险理论水平的提高,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228号8楼。第二章 业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及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二)组织会员和社会有关方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的途径,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三)加强保险教育培训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保险理论研讨会、报告会、学术讲座、培训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带动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四)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界及兄弟保险学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五)加强同国外和各地区保险界和有关方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六)加强保险理论建设,办好会刊《上海保险》,收集、整理保险史料,组织编写保险年鉴、翻译、出版各种保险刊物、书籍和教材等;(七)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保险教学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八)开展有关保险咨询服务工作;(九)承办有关部门的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研究保险科学,编写保险专刊,开展学术交流和咨询。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二)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凡承认和执行本会章程的中资、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有关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外资保险公司驻上海代表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二)凡承认和执行本会章程,并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者,本人自愿申请,方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1、具有保险及其相关专业中级及讲师以上技术职称; 2、在省(市)一级报刊上独立发表过有关保险理论及实务研究方面的文章两篇以上; 3、从事保险、金融或经济工作满五年以上; 4、除上述第3项规定专业外,热心保险事业并具有六年以上工作经历;5、具有较高专业技术和学识水平。本会应届理事、顾问为当然会员,75周岁以上个人会员为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1、个人会员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与其它有关活动的权利;2、团体会员享有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的权利;(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1、个人会员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2、团体会员可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相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天津市重庆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科研、讲学及各项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七)团体会员应主动加强与本会联系,提供学术研讨活动及机构和负责人员变动情况,并按照入会标准向本会推荐新会员;(八)除荣誉会员免缴会费以外,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团体会员还应按规定缴纳分摊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学术年会同期召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十)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重要事项,应按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 不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有关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二)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按照开展保险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得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会员会费及分摊费收入;(二)国内外个人、单位及团体的捐赠;(三)有偿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四)利息。本会经费来源如需调整改变应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另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