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学会 :上海市食品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2:48

上海市食品学会(Shanghai Society of Food Science)成立于1979年7月,是上海市食品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社团,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的法人地位。该会是中国食品科技学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中国食品科技学会的指导。以经济建没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组织和团结广大食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食品工业的科技进步和健康、快速发展。

学会概况

该会设有国际交流、学术、科普、编辑、组织等工作委员会,由学会常务理事分工负责策划各项活动和办理相关业务。本会根据需要建立有儿童营养食品专业委员会、食品装备专业委员会、乳品专业委员会、烘焙食品糖制品专业委员会、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乳酸菌专业委员会以及糖食、饮料、罐头、冷冻、发酵、粮油、检测、食品添加剂等学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各项专业性的学术活动。本会设有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

按该会章程规定,吸收符合条件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现有会员遍及上海市轻工、农垦、商业、粮油、水产、外贸、高等院校、设计、科研及企业各部门,拥有会员1858人。并有境外食品科技界著名人士参加。

该会成立以来曾组织学会年会、专题报告、专题研讨会等活动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介绍和推广,开展本学科和有关边缘学科的学术交流,组织短期技术培训,并与国外食品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有广泛联系。该会为了便于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工作,成立了上海市食品学会科技咨询服务部,经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批准,分别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科技经营证书”,主要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等业务,愿为食品工业的生产及科技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该会与上海梅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食品工业研究所联合出版《食品工业》双月刊,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主要介绍科技学术论文、科技成果以及有关本学科的学术信息。

主要任务

组织食品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

组织、支持食品科学技术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

普及食品科技知识,组织业务培训;

促进食品科技的研究和发展,开展咨询服务;

推进食品科技界学者、专家、企业家之间以及相关学术团体间的合作。

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领导成员,负责各项学会活动。

名誉理事长:程裕东

理事长:潘迎捷

名誉副理事长:叶敬杰 袁亦丞

副理事长:严晓俭郭本恒 柳启沛 徐容翁懋 谢冠华 沈晓彭

秘书长:王锡昌

副秘书长:沈晓彭 沈雁 张斌 徐学平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文名称:上海市食品学会;

英文名称:Shanghi Society of Food Science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由上海市广大食品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从事食品行业的单位自愿结成的上海市地方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上海市食品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党与政府联系食品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桥梁,是上海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食品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促进食品科技人材的成长和提高,维护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促进食品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围绕食品科技及相关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组织食品科学技术工作者研究、探讨食品发展战略及各项技术经济政策,为有关领导部门的决策起参谋作用,参与政府有关专业管理工作。

(二)开展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加强学科渗透,部门协调,地区联合。使科技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提高食品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

(三)领导所属各专业分会,开展专业性的学术活动。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与展示,扩大与国际食品科学技术界的学术联系。

(五)编辑出版学术性、科普性食品刊物,组织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交流,普及食品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的食品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六)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培训食品科技人员,提高现有食品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

(七)开展食品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八)通过各项学术活动,发现和表彰优秀学术论著、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发现和表彰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领导部门推荐。

(九)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积极促进优秀产品、新产品信息发布等各项活动的开展,依法兴办科技开发实体及第三产业。

(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食品科技界的意见和建议,为食品科技工作者履行权利和义务提供保证。

(十一)关心离退休食品科技工作者,组织、支持他们发挥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贡献。

(十二)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人数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六)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食品科技工作者(具体办法按上海市科学系统发展域外会员实施细则办法)。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查批准,提交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条 会员(个人、团体、外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总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l/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设立学会专家委员会。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领导干部授予荣誉称号、名誉职务,或参加专家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学会杂志

《饮食安全面面谈》电子杂志是上海市食品学会 主办,指导单位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利用iebook 电子杂志制作的饮食安全电子杂志期刊。杂志介绍了,食品安全要求、问题食品揭秘、食品标签、食品加工贮藏的讲究等相关的饮食安全信息。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