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3:12

为加快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挥中关村在互联网、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科技金融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中关村互联网金融(ITFIN)产业发展,在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于2013年8月9日正式成立。

组织目标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旨在通过整合互联网金融(ITFIN)行业发展资源,实现协会成员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创新、规范自律。贯彻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律,推动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协会宗旨)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成立是中关村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工作抓手,也是中关村占据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制高点,打造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举措。

业务范围

开展行业研究与创新金融模式;

组织培训与交流;

制定行业标准与规范行业行为;

出版内部刊物;

承接政府委托事项;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组织结构

设有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管理职位,同时设有理事会、监事会两个常务机构。

会长:赵国庆

名誉会长:田溯宁

副会长:孙陶然,叶大清,唐彬,李欣贺,黄苏支,段宏伟,暴冰,徐向阳,张永捷

秘书长:周日和

监事长:杜朋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英文全称:Z-Park Association Of Internet Finance,缩写:ZAIF。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据《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中关村园区条例》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成立的,由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以整合互联网金融行业资源为导向,以创新金融模式和风险防控为目标,推动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中关村管委会、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相关政策;

(二)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相关要求,提出完善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三)开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与服务模式创新;

(四)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督促会员执行, 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监测、监督作用;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调节行业纠纷;

(六)开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统计分析等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七)开展有关互联网金融行业理论学术研究和业务开发,组织培训与研讨;

(八)开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出版内部刊物;

(十)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十二)开展符合本团体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机构,且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愿意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七)积极配合本团体网站、会刊、数据库的补充和维护;

(八)指定专门部门、人员负责与本团体的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本团体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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