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更新时间:2023-11-08 1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

条例历史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

条例全文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0806]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0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20110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6月24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8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

|  税 目  |  范 围  |  税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 明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 | 按购销金额 |  立合同人  |     |

|       | 预购、采购、| 万分之三贴 |       |     |

|       | 购销结合及 | 花     |       |     |

|       | 协作、调剂、|       |       |     |

|       | 补偿、易货 |       |       |     |

|       | 等合同   |       |       |     |

|2.加工承揽 | 包括加工、 | 按加工或承 | 立合同人  |     |

|  合同   | 定作、修缮、| 揽收入万分 |       |     |

|       | 修理、印刷、| 之五贴花  |       |     |

|       | 广告、测绘学、|       |       |     |

|       | 测试等合同 |       |       |     |

|3.建设工程 | 包括勘察、 | 按收取费用 | 立合同人  |     |

|  勘察设计 | 设计合同  | 万分之五贴 |       |     |

|  合同   |       | 花     |       |     |

|4.建筑安装 | 包括建筑、 | 按承包金额 | 立合同人  |     |

|  工程承包 | 安装工程承 | 万分之三贴 |       |     |

|  合同   | 包合同   | 花     |       |     |

|5.财产租赁 | 包括租赁房 | 按租赁金额 | 立合同人  |     |

|  合同   | 屋、船舶、飞| 千分之一贴 |       |     |

|       | 机、机动车 | 花。税额不 |       |     |

|       | 辆、机械、器| 足一元的按 |       |     |

|       | 具、设备等 | 一元贴花  |       |     |

|       | 合同    |       |       |     |

|6.货物运输 | 包括民用航 | 按运输费用 | 立合同人  |会计凭证作为合|

|  合同   | 空、铁路运 | 万分之五贴 |       |同使用的,|

|       | 输、海上运 | 花     |       |按合同贴花|

|       | 输、内河运 |       |       |     |

|       | 输、公路运 |       |       |     |

|       | 输和联运合 |       |       |     |

|       | 同     |       |       |     |

|7.仓储保管 | 包括仓储、 | 按仓储保管 |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

|  合同   | 保管合同  | 费用千分之 |       |作为合同使|

|       |       | 一贴花   |       |用的,按合|

|       |       |       |       |同贴花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 | 按借款金额 | 立合同人  |会计凭证作为合|

|       | 金融组织和 | 万分之零点 |       |同使用的,|

|       | 借款人(不 | 五贴花   |       |按合同贴花|

|       | 包括银行同 |       |       |     |

|       | 业拆借)所 |       |       |     |

|       | 签订的借款 |       |       |     |

|       | 合同    |       |       |     |

|9.财产保险 | 包括财产、 | 按投保金额 | 立合同人  |会计凭证作为合|

|  合同   | 责任、保证、| 万分之零点 |       |同使用的,|

|       | 信用等保险 | 三贴花   |       |按合同贴花|

|       | 合同    |       |       |     |

|10.技术合 | 包括技术  | 按所载金额 | 立合同人  |     |

|   同   | 开发、转让、| 万分之三贴 |       |     |

|       | 咨询、服务 | 花     |       |     |

|       | 等合同   |       |       |     |

|11.产权转 | 包括财产  | 按所载金额 |  立据人  |     |

|   移书据 | 所有权和版 | 万分之五贴 |       |     |

|       | 权、商标专 | 花     |       |     |

|       | 用权、专利 |       |       |     |

|       | 权、专有技 |       |       |     |

|       | 术使用权等 |       |       |     |

|       | 转移书据  |       |       |     |

|12.营业帐 | 生产经营用 | 记载资金的 | 立帐簿人  |     |

|   簿   | 帐册    | 帐簿,按固 |       |     |

|       |       | 定资产原值 |       |     |

|       |       | 与自有流动 |       |     |

|       |       | 资金总额万 |       |     |

|       |       | 分之五贴花。|       |     |

|       |       | 其他帐簿按 |       |     |

|       |       | 件贴花五元 |       |     |

|13.权利、 | 包括政府部 | 按件贴花五 |  领受人  |     |

|   许可证 | 门发给的房 | 元     |       |     |

|   照   | 屋产权证、 |       |       |     |

|       | 工商营业执 |       |       |     |

|       | 照、商标注 |       |       |     |

|       | 册证、专利 |       |       |     |

|       | 证、土地使 |       |       |     |

|       | 用证    |       |       |     |

┣--------------┻--------------┻--------------┻--------------┻----------┫

基本信息

1988年8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施行。

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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