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

更新时间:2023-10-27 1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宪后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国家政务上的最高负责人。

国务院总理每届任期为五年,1982年后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根据宪法对国务院赋予的职权行事。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前身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是从1949年到1954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政务院的负责人。

总理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总理有以下职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总理出国访问期间,受总理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国务院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需提请党中央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二)讨论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三)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四)讨论通过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五)其他需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总理或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程序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

总理主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总理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总理办公会议纪要由总理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任免程序

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投票通过,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免去国务院总理职务。

历届总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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