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国务院主管卫生和健康事务的组成部门

更新时间:2023-10-23 1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英文:National Health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国家卫健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主要职责为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前身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正式成立。1954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负责中国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在2003年3月的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改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同时撤销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同时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当年3月27日,新成立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挂牌,办公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截至2023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19个机构,机关行政编制44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1名,负责管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属高校1所,委属(管)医院44所,委属企业5家,另有28家中心以及53家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现任领导是雷海潮(党组书记、主任)。

历史沿革

卫生部成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于11月1日正式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成立典礼于当年11月21日在北京什刹海后海(清朝摄政王府旧址)举行,由冯玉祥将军夫人李德全出任首位卫生部部长,贺诚、苏井观任副部长。卫生部下设办公厅、卫生计划检查局、公共卫生局、医政局、妇幼卫生局、技术室、全国卫生科学研究委员会。1954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

20世纪50年代,面对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等多次强调人口要有计划地增长。1953年,《农业发展纲要》首次写入了计划生育的内容,并开始在一些地区试行计划生育。然而,从1959年开始,中国连续发生了三年自然灾害,导致出生率急剧下降,死亡率大幅上升,使得1960年首次出现了人口负增长,计划生育因此暂时被搁置。但是在1962年,出现了补偿性人口生育高峰,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在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1968年,国务院又取消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将计划生育工作交由卫生部负责。

20世纪70年代初,国家开始全面推广计划生育政策,国务院于1973年7月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同时在卫生部设立了相应的办公室。1980年,党中央发布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将其正式纳入政府体系,成为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国务院副总理陈慕华(女)同时担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在2003年3月的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此后一直负责执行国家人口和计生政策。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

2013年,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的规定,卫生部的职责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被整合,组建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同时撤销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次改革突出强调了职能的转变,更加注重于宏观管理、依法行政和综合监管,以及资源配置的优化。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

201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成立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当年3月27日,新成立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挂牌,办公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能,也将重点向四个方向转变:一是更加强调以预防为主和促进健康,加强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积极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不断完善健康服务体系;二是将工作重心和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多元化、提供方式的多样化。

202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将原本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的“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民政部,强化其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中国老龄协会改由民政部代管。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并将科学技术部负责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分别分配给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同时,科学技术部4名行政编制、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被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3名行政编制被划入民政部。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19个,机关行政编制44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1名。

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以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并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负责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事务。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编写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海关总署合作,建立完善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一起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时,应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领域加强制度和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共同推动改革,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一起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截至2023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19个内设机构,情况如下:

负责管理的国家局

委属事业单位

高校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是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高校,截至2023年11月,拥有19个研究所、6家医院、8所学院、5个院外研发机构。

委属(管)医院

各类中心

委属企业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派驻机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人员入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称驻委纪检监察组。驻委纪检监察组内设以下机构:办公室、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室。各室的主要职责如下: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组内各项工作、处理文件、组织会议、督查和督办任务,以及提供服务保障等;第一纪检监察室负责联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要负责联系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相关工作;第二纪检监察室负责联系国家医疗保障局和中国老龄协会,主要负责联系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相关工作;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机关,主要负责联系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相关工作;第四纪检室负责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审理和党风政风监督等相关工作。

现任领导

截至2023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19个机构,机关行政编制44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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