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更新时间:2024-09-21 2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档案保管、利用和全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职能,为副部级,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序列。

机构历史

1954年11月成立,局址在北京丰盛胡同。

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改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直接领导。

1966年撤销。

1979年2月恢复工作。

1985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全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指示,重归国务院领导。历任局长为曾三、张中、韩毓虎、冯子直。

馆藏照片—坚持敌后抗战的白洋淀雁翎队国家档案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档案事业由分散管理发展到集中统一领导的新时期。

机构工作

国家档案局研究制定、颁布了机关档案工作、科技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制定了开放历史档案和利用档案的规章以及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标准等项制度;监督、指导全国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档案室,从中央到省、地(市)、县各级以至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了各类档案馆,为维护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和为国家各项建设事业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还监督、指导各地兴办了档案专业的高等、中等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在职干部教育,组织全国档案部门开展了档案理论、技术研究和宣传、出版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初具规模的档案事业体系。

机构职能

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机构设置

局馆机关

办公室

政策法规司

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

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科技信息化司

档案资料保管部

档案资料利用部

档案资料保护部

交流合作司

行政财务司

机关党委(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

事业单位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中国档案报社

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档案干部教育中心

中国档案杂志社

中国档案学会

现任领导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

1、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电子文件文件元数据》等两项档案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08年03月27日

2、档案工作行业标准目录2007年03月22日

3、档案工作国家标准目录2007年03月22日

参考资料

机构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2022-07-28

馆局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2023-08-29

刘俊峰任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副署长.界面快讯-今日头条.2023-11-17

馆局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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