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更新时间:2024-09-21 0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

前言

条例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经济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从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以及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基础

该条例的出台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视。

主要内容

管理机构

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作为专门处理此类纠纷的机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构成。

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遵循一次性裁决制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当事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

多元文化服务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多民族共居地区,仲裁机关会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和文字进行调解、仲裁及相关文书的制作,并为不懂当地语言的当事人提供翻译服务。

时效性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的时间限制为自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起一年之内,除非侵权者自愿承担责任,则不受此限制。

代理制度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参与仲裁程序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并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详细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适用对象

本条例不仅适用于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还涵盖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与法人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管辖权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通常由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的仲裁机关审理,特殊情况也可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此外,针对特定类型的合同纠纷,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交通运输合同等,分别由相应的仲裁机关管辖。

特殊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如具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可能由更高层级的仲裁机关进行管辖。

级别管辖

仲裁机关可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和争议金额,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由相应级别的仲裁机关进行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上级仲裁机关有权处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反之亦然。当下级仲裁机关遇到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案件时,可向上级仲裁机关请求帮助。

双重管辖

当多个仲裁机关均有管辖权时,原则上由最先收到申诉书的仲裁机关受理案件。若一方选择仲裁途径,另一方则不可通过法院起诉。

管辖权争议

当出现管辖权争议时,相关仲裁机关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失败时,可上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组织架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应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仲裁委员会配备专职仲裁员,负责具体案件的处理工作。

兼职仲裁员

仲裁机关还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他们在执行仲裁职责时享有与专职仲裁员相同的权利,并且原单位应予以支持。

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负责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仲裁庭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记录评议过程。简单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单独处理。

回避制度

仲裁庭成员如认为自己不适合处理某一案件,应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仲裁庭成员回避,回避决定由仲裁委员会或其负责人做出,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审理程序

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时,应提交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供副本。申请书中应包含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理由和要求、证据来源等内容。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将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诉人。被诉人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

仲裁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积极调查取证。仲裁机关有权调取与案件相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技术鉴定

仲裁机关可在现场勘查或技术鉴定过程中,通知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并邀请相关部门协助。技术鉴定报告应详实记录相关信息,并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异地调查

当需要异地调查时,仲裁机关应提出明确的要求,并由受托仲裁机关认真办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并继续努力。

保全措施

仲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防止财产损失扩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合同履行、查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

调解程序

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优先采用调解方式。调解可由仲裁员一人或仲裁庭主持。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书生效

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约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仲裁庭将继续进行仲裁。

开庭程序

仲裁庭在开庭前应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并在庭审中宣布仲裁员和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仲裁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并展示相关证据,最终由仲裁庭评议后做出裁决。

仲裁决定书

仲裁决定书应详细记载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理由、争议事实、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分配以及上诉期限。决定书应由仲裁员签署,并加盖仲裁机关印章。

生效条件

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未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再审机制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已生效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仲裁机关对下级仲裁机关的生效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并指令重新裁决。

执行程序

当事人应按照规定期限自动履行已送达的调解书和生效的仲裁决定书。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

仲裁费用

当事人应缴纳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按实际支出收取,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付。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费用分担

仲裁庭调解成功的情况下,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法律图书馆.2024-0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2024-0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法律快车.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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