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诗词研究会 :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群众性合法组织机构

更新时间:2024-09-21 01:31

中华诗词研究会是于2006年10月在高三适、谢九天、张兆伟三人筹备下建立的并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一个群众性合法组织机构。该机构宗旨为:研究,创作,缔造,引领,应时代之兴观群怨。

机构纲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以致力于平民创作与研究,弘扬传统文化为己任。

3、拥有独立的机构会徽与标志。

4、团结并吸纳一切致力于弘扬传统文化的有识有志之士。

5、构建组织机构分布。

6、明确组织机构职能。

7、制定机构规章制度及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删修订。

8、实行事务的公开透明化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9、机构核心成员以年度为单位向会员做工作报告与工作计划。

10、定期召开常务会议,讨论调整安排工作计划。

11、注重培养后备力量。

12、定期编定机构会刊。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华诗词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各地诗词研究者、创作者、爱好者及相关组织自愿结成的群众性文化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世界中华诗词文化的优秀组织,个人,以达到良好地学习研究并发扬中华传统文化,特别是诗词文化的目的。在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文化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的指导下,为中华文化复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五条本会主要基于当代网络架构,不与其他相关团体有任何抵触之处。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

(一)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责任。

(二)本会鼓励会员致力于诗词理论研究和创作;并加强与相关群众性社团的联系;积极培养诗词人才,促进诗词的研究深入及创作的普及与提高。

(三)本会编辑出版会刊《国风**》,各种诗词著作和丛书等。

(四)本会积极开展有关诗词的各种活动,如举办诗词学术研讨交流会、吟唱会、诗词讲座、培训班、诗书画展等。

(五)本会积极发掘并培养诗词新人,为诗词研究和创作发展储备后备力量。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八条会员制度如下:

(一)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传统诗词创作基础及理论知识的诗词爱好者、作家、艺术家并符合条件的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入会由团体的法人代表进行相关接洽,步骤同个人会员一致。

(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即为退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及相关专业、专门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3)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提供研究成果;

(4)按期缴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1)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2)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3)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4)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会遵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会务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理事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三)理事会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认为所选学会领导成员有失职或违纪行为,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征得同意后行使罢免权。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出的常务理事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并召开换届等代表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或停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共他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人。

第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加以公布。

第二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机关和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