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画家研究会 :1989年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更新时间:2024-09-20 15:53

中国书画家研究会(英文名:CHINA RESEARCH INSTITUTE OF CALLIGAPHERS AND PAINTERS,简称,CRICP)成立于1989年4月,中国文艺网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是由中国书画家、书画艺术院校及研究单位组成的艺术性、全国性社会团体。

组织宗旨

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研究中国书画艺术的风格流派、代表人物,向社会推荐、宣传书画艺术人才,增进中国书画家与国际书画家的友谊、合作与交流,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书画艺术做出贡献。

组织章程

(2002年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中国书画家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RESEARCH INSTITUTE OF CALLIGRAPHERS AND PAINTERS缩写:C.R.I.C.P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 由书画家、书画艺术院校及研究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研究中国书画艺术的风格流派、代表人物;向社会推荐、宣传书画艺术人才;增进中国书画家与国际书画界的友谊与合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书画艺术做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中国文艺网做为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对中国书画艺术的风格流派、代表人物、发展趋势进行课题研究

(二)开展文化艺术交流,举办书画艺术家的专题研讨、评奖、展览、宣传等活动

(三)出版刊物及咨询服务

(四)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五)加强与世界各国文化艺术界联系,扩大中国书画艺术在国际上的影响

第 三 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热心本团体的事业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评选委员会评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供自己的艺术作品或论文1—2件(篇)

(四)由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具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为终身会员,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际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 费

(二)捐 赠

(三)利 息

(四)政府资助

(五)实体机构管理费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

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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