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低碳行动联盟 :中国低碳行动联盟

更新时间:2024-09-21 17:12

中国低碳行动联盟是由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中国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唐海世福伟业铸管有限公司、上海心尔低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思诺恩科技节能系统等近200家企业发起人共同发起组成的公益性和开放式非官方、非法人的合作组织。由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世界成功华人协会联合支持并给予指导,成功举办“2010低碳经济论坛-上海市行动峰会”等论坛活动。

职能

联盟以配合政府打造低碳城市、帮助企业发展低碳经济、联合社区推广低碳生活为目标,履行其弘扬低碳理念、推进低碳行动、引领低碳方向、促进低碳转型、加强低碳指导、推动低碳研究、服务低碳企业、提供低碳咨询、发挥纽带作用、开展低碳合作、表彰低碳企业、总结先进经验、鼓励低碳创新、实现持续发展的职能。

宗旨

第一届会员大会成员132人,理事会现有理事37名。其中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6名、理事30名,会员95人。本联盟以最大限度地推广低碳理念,促使企业和社会最大化的低碳行动,团结更多企业和社区加入联盟,成为中国最大的低碳合作组织,为保护国家资源、环境和优化发展方式作贡献为宗旨。

联盟文化产品

联盟为了加强低碳技术指导,传播低碳经济信息,传递国家的相关低碳政策,宣传会员企业的低碳探索经验,,特设立中国低碳联盟网站clcal,同时每月向联盟会员寄发《低碳联盟报》、不定期寄发《低碳联盟画册》《中国企业家低碳语录集》等文化产品,供各方查询相关讯息,切实为会员企业服务。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低碳行动联盟(以下简称低碳联盟)。英文名称是:China Alliance For Low Carbon Action. 简称为CLCAL。

第二条 机构性质:本联盟是由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中国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唐海世福伟业铸管有限公司、上海心尔低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思诺恩科技节能系统四家发起人共同发起组成的公益性和开放式非官方、非法人的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弘扬低碳理念,推进低碳行动,引领低碳方向,促进低碳转型,加强低碳指导,推动低碳研究,服务低碳企业,提供低碳咨询,发挥纽带作用,开展低碳合作,表彰低碳企业,总结先进经验,鼓励低碳创新,实现持续发展。

第四条 联盟方向:最大限度地推广低碳理念,促使企业和社会最大化的低碳行动,团结更多企业和社区加入联盟,成为中国最大的低碳合作组织,为保护国家资源、环境和优化发展方式作贡献。

第二章

联盟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联盟基本职能:

(一)传播低碳理念,推动低碳行动,引领低碳生活,创造低碳文明;

(二)研究国家与低碳相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和引领联盟成员自觉实现低碳转型;

(三)联系专家委员会,对会员单位进行低碳技术创新与可持续发展项目的策划与推荐,指导与服务;提供低碳产业转型、品牌塑造和市场拓展等方面服务;

(四)开展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交流,及时为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搭建合作平台,为会员争取政府的低碳奖励等鼓励政策,更好地维护会员的权益;

(五)提供低碳技术、法律、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文化产品(联盟商报、会刊、网站等);

(六)为成员企业在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的运用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和资金融通;

(七)为成员单位提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服务,组织高端交流与培训活动;

(八)建立联盟成员间的联系机制,打造企业家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九)接受政府、企业、社区有关方面的委托,策划组织各类低碳活动,为建立政府的“低碳城市”与会员企业的“低碳经济”、百姓的“低碳社区”发挥桥梁与纽带及多向指导和服务的功能;

(十)强化对中小企业低碳转型的引领和扶持,提供政策、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十一)反映成员单位的要求和意愿,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联盟机构

第六条 组织架构 1,设联盟名誉主席2人;2,设联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3,设联盟秘书长1人;4,设立低碳企业推广部、低碳城市推广部、低碳社区推广部、低碳政策信息部、低碳论坛活动部、《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编辑部;会员联络服务部。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 成立联盟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和国内外低碳研究专家、学者及在低碳事业上作出特殊贡献由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企业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联盟技术创新发展导向或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策划,提供技术指导或提出咨询意见。由联盟秘书处发给专门聘书。

第八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日常管理由联盟秘书处负责,对成员大会负责。秘书处定期向联盟名誉主席、理事长、副理事长回报工作并书面向联盟会员报告联盟近期工作。

第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任期原则上为二年。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成员大会,审批本联盟的各项活动方案;

(三)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批准由理事长推选的秘书长;

(五)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授予或撤销成员资格证书; (七)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八)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联盟行业规定与自律规则;

(九)审议联盟本年度财务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费收支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推选秘书长;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缺席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有关职权。

第四章

联盟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条件: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章纳税,诚信守法经营;

(二)企业家具有较强的低碳意识和低碳行动;

(三)企业具有节能减排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拥护并宣传本联盟宗旨。

第十四条 加盟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议通过;

(三)本联盟发给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一)具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受政府资助的项目的推荐;

(三)享有本会编辑提供的会刊、商报、信息等资料;

(四)要求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五)参加联盟组织的国际交流考察及各类活动;

(六)享有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并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七)具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八)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按时履行会费义务,积极承担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联盟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政策,服从联盟协调,不得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

(六)在联盟平台上实现会员单位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七)对共享信息及其它企业的商业、技术秘密进行保密;

(八)交纳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和办法,根据联盟[2010]01号所规定,

如下:职务会费按届(三年)缴纳:

1)副理事长单位50万元,上不封顶;

2)理事单位10万元,上不封顶;

3)正式会员2万元,上不封顶。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令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五章

联盟会议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大会是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主要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筹措;也可接受下列资金来源:

(一)成员单位资助;

(二)捐赠;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使用:

(一)联盟理事会及成员大会费用贴补;

(二)联盟网站建设与维护;

(三)联盟内部刊物的编辑发行;

(四)联盟组织国内外技术考察活动费用贴补;

(五)联盟承担的项目(课题)费用支出;

(六)联盟工作人员费用;

(七)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联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合理使用资金,保护联盟成员的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4日联盟成员大会通过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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