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戏剧研究会 :中国儿童戏剧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3-11-11 15:44

中国儿童戏剧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Children’s 戏剧 Society)英文缩写(C.C.D.S),成立于1982年12月2日,系文化部主管、民政部审核备案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会团体。至今,已有25个省市的儿童剧院(团)以及民营儿童剧团(队)加入,成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经文化部批准中国儿童戏剧研究会已加入国际儿童青少年戏剧协会(英文名为:ASSITEJ),成为该组织的中国中心。

学会目标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促进我国儿童戏剧事业的繁荣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

组织会员进行儿童戏剧文学、儿童剧   艺术、儿童剧历史学与理论以及教学等多方面的学术研讨;举办儿童戏剧观摩、交流演出;编辑出版内部期刊《儿童戏剧》以及有关儿童戏剧资料书刊;开展或接受委托举办国际儿童戏剧演出与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促进我国儿童戏剧繁荣的各类活动。

成立意义

是儿童更加深入了解中原地区的戏剧,传承国之精髓。

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李若君(原北京儿童艺术剧团团长)

会长:尹晓东中国儿童艺术剧院院长)

副 会 长:朱海燕(安徽省话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副院长)

丁小秋(济南市儿童艺术剧院院长)

张绍军(西安儿童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佟春光(辽宁儿童艺术剧院党委书记)

秘 书 长:王 瑶(中国儿童艺术剧院国家一级演员)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儿童戏剧研究会。

英文译名:China Children’s 戏剧 Society

英文缩写:C.C.D.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中国儿童戏剧研究会是由全国从事儿童戏剧演出、创作、研究、教学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为实现会员共同的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是:东城区东安门大街6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须在儿童戏剧和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须是热爱儿童戏剧,支持发展儿童戏剧事业有贡献者,或是从事儿童戏剧有一定成就并有研究能力的工作者,经各地理事推荐,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要详细填写会员登记表,同时递交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要详细填写会员登记表格,经所在单位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视情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儿童戏剧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研究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必要时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助;

(三)社会的赞助及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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