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 :2000年设立的奖项

更新时间:2024-09-21 13:56

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是“中国地方政府改革与创新”研究与奖励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正文

2000年,“中国地方政府改革与创新”研究与奖励计划联合组织国内几十名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等专家学者,根据创新程度、自愿程度、效益程度、重要程度、节约程度和推广程度等六项标准,开展了首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评选和奖励活动,在320多个地市(含)以下地方政府的创新项目中,评选出10名优胜奖和10名提名奖。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学术机构按照科学的评估程序和评选标准产生的“政府创新奖”。至今已经开办了6届。

“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宗旨、性质与范围

“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是“中国地方政府改革与创新”研究与奖励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旨在激励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改革与创新,总结并弘扬地方改革与创新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促进并完善地方党政机关的公共服务。

“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是—项民间奖,评奖活动由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共中央党校世界政党比较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联合组织,由全国专家委员会依据科学的评审程序和评估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严格的评选,最后由全国选拔委员会选举产生10名优胜奖

该研究和奖励计划设全国选拔委员会和全国专家委员会;项目活动总负责人为俞可平教授(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和王长江教授(中共中央党校世界政党比较研究中心主任)。

每个“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获奖项目将获得人民币5万元的奖金。项目评奖活动的所有费用,包括奖金,全部由项目组织者承担。严禁项目组成员接受参评单位任何形式的资助,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项目组成员资格,同时取消资助单位的参评资格。但项目接受非参评的企业、基金会、个人和政府部门的捐助。在此,我们希望有志于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有识之士积极参与“中国地方政府改革与创新”奖励与研究项目。

凡是由地方政府和党团组织所从事的创造性公共服务或公共行政活动均属于选拔范围。地方政府机关和党团群众组织是指:省、市、县(包括县级市、城市的区)或县以下党政机关、工青妇群众组织和其他合法的社会团体。第六届(2011-2012)“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开始专门为中央国家机关的优秀创新项目设立“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特别奖。

“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目标与原则

·目标

1、发现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机构改革和公共服务中的先进事迹,宣传、交流并推广地方政府创新的先进经验。

2、鼓励地方党政机关进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改革,推进地方治理。

3、建立一套客观、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对地方政府的创新行为进行独立的评估和奖励,推动中国政治学的发展。

4、对地方政府创新行为进行研究和理论总结,推进中国政治发展。

·原则

1、非营利

该项目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会给地方政府增加负担。

2、独立

对地方政府创新的评价体系和评价过程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

3、公正

评价过程和选拔过程是公正的。

4、透明

整个活动的运作是公开透明的。

“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申报条件与考察

·申报条件

1.组织性,申请项目必须是由地方党政机关或其他合法的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有组织地从事的创新活动 ·

2.自愿性,申请项目必须是自愿参加的,同时创新也是自愿发起的,而不是上级机关强迫的;

3.公益性,申请项目必须是旨在促进社会公益的非营利性活动,所有带有营利倾向的活动都不在选拔范围内;

4.创新性,申请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而不是刻板地执行上级机关统一规定或安排的活动,也不是简单模仿社会上其他机关或组织已经或正在从事的公共活动;

5.效益性,申请项目必须被事实证明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并且得到了活动对象和社会的充分认可;

6·时效性,申请项目必须在申请期限之前已执行1年以上,并产生效果;

·考察方式 1.创新程度:该项活动必须具有独创性,而不是机械模仿他人或照搬上级指示;

2.参与程度:该项活动必须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增加政治透明度,使公民对地方事务拥有更大的发言权;

3.效益程度:该项活动必须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这种效益必须已被事实充分证明,或得到受益者广泛承认;

4.重要程度:该项活动必须对人民生活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

5.节约程度:该项活动必须尽量节约,不得增加受益者的财政负担,也不能为了结果不计经济成本;

6.推广程度:该项活动必须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和推广意义,其他地区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可以学习借鉴。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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