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1988年成立的非营利民间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16:15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成立于1988年5月,协会是以建设部为上级主管单位,以中国城市燃气企业为主体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专业性非营利民间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4A级。

组织机构

协会下设秘书处、科学技术委员会、企业管理工作委员会、产品管理工作委员会、培训工作委员会、信息工作委员会、燃气具专业委员会和钢瓶专业委员会8个工作机构。

协会工作覆盖全国,目前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成立了燃气协会并均以团体会员的加入了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大约有1800个燃气企业和厂家为会员单位。

建设宗旨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的宗旨是:为社会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加速燃气事业的发展。

主要职责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成立以来为促进中国燃气行业的发展作了很多工作,受建设部委托对大型燃气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燃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组织有关法规标准讨论会等。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成功主办多次国际燃气技术设备展览会和召开国际燃气技术研讨会,既为学习借鉴国外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提供条件,又为展示国内产品提供了方便。同时促进了国际间燃气行业的合作与交流,结交了很多国内外同行朋友,扩大了协会的知名度。

协会组织了许多专业性、技术性会议,协会还为燃气行业的改 革、为提高燃气行业管理水平做出了贡献。

组织刊物

协会出版自己的会刊,名为《城市燃气》月刊,自1992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会刊以“为推动城市燃气行业管理服务,为提高城市燃气技术水平服务”为宗旨,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燃气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第二条

协会性质:以建设部为上级主管单位,以中国城市燃气企业为主体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民间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加速燃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建设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协会会徽以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英文名称缩写“CGA”和红色火焰为中心,四周环以协会中英文全称组成的蓝色方形图案。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燃气行业经济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事项;

(二)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发展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燃气行业在经营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科研、设计、施工以及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燃气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燃气器具产品的展评、推广和技术交流;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六)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七)代表中国燃气行业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发展与国外燃气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举办国际燃气研讨会,国际燃气技术设备展览会;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十)其他依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燃气及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的地方性燃气协会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也可采用书面表决通过);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相关文件;

(四)通过协会会刊发布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单位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当选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若有人事变动,理事单位可提出更换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备案。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

对于热心于燃气事业,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为顾问、名誉理事。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科学技术委员会、燃气具专业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信息工作委员会、产品管理委员会、液化石油气钢专业委员会和人才培训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解释协会章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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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

2007年11月,南京。

温暖的气息尚未散去,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第五届六次理事会在这个有着厚重历史气息的六朝古都已拉开帷幕。5日,与会代表陆续抵达南京,副理事长会议及全体会议分别于5日和6日上午9时召开,并就副理事长单位增选提案、增设工作机构提案,《章程》作出修改意见等议题进行讨论。经讨论决定,新增补上海市燃气集团和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为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现任上海市燃气集团葛维昌总经理、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陈永坚总裁任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同时,设立协会安全工作委员会,相信安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会推动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进程,促进安全管理工作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副理事长会议并对《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理事会议上做2007年度协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5日下午16时,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介绍会顺利举行。会上,节能型磁悬浮三保险管道燃气自闭阀、城市燃气巡检管理系统、CNG加气母站功能消耗控制装置、带记忆功能的新型复合可燃气体探测器与代表见面。

相信在众多燃气同们共同努力下,我国燃气行业各方面工作会更加标准化、科学化,燃气事业会再上新台阶。

参考资料

2021年我国智能燃气计量仪表行业相关政策汇总.观研报告网.2024-04-17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中国新能源网.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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