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 :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更新时间:2024-09-20 21:32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是由从事工作犬事业与工作犬部门有关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在公安部的倡议下,军队、武警、海关系统积级响应,经民政部报国务院同意,顺利地完成了协会的申请成立工作。公安部是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2018年11月26日,民政部公布2017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为3A级。2020年9月9日,民政部发布公告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从3A级降为2A级。

主要职责

协会主要开展以下十项业务:

(一)制定部门发展规划,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提供决策参考;

(二)赛事;

(五)制定有关标准、规则、开展部门资质考核、认证、加强部门指导,规范部门运行管理机制;

(六)制定部门培训计划,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工作成绩优异的团体、个人,举荐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

(十)推动动物保护工作。

组织机构

协会常设机构设四个部(室),即办公室(综合处、财务处)、犬资源管理部(繁育管理处、犬籍管理处)、竞赛培训部(培训处、竞赛部)、信息联络部(交流合作处、信息中心、杂志社)。非常设机构设学术委员会和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协会还将设立党的组织。

常设机构主要职能:办公室主要负责文秘工作、行政管理、会员管理、市场发展、内部财务会计等工作;犬资源管理部主要负责繁育管理、犬籍管理、建立和维护犬籍信息档案系统等工作;竞赛培训部主要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组织参加各类赛事等工作;信息联络部主要负责协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网站维护、信息管理,编辑、出版、发行协会会刊等工作。

团体会员

已有来自全国公安、军队、武警、海关、司法、动植物检验检疫、地震救护等系统以及从事与犬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160余个成为首批团体会员。

理事成员

2002年6月6日,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成立大会。召开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及第一届理事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了协会领导机构。公安部原副部长蒋先进同志任会长,任满泉、李晓武等同志任副会长,安卫星同志任秘书长,徐汉坤同志任常务副秘书长。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简称工作犬协;英文名称为China Working Dog 管理学 Association,缩写为CWDMA。

第二条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是由从事工作犬事业及与工作犬行业有关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协会接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提供决策参考;

(二)加强国内同行间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国内赛事;

(五)制定有关标准、规则,开展行业资质考核、认证,加强行业指导,规范行业运行管理机制;

(六)制定行业培训计划,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团体、个人,举荐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

(十)推动动物保护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个人会员:在该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人士。

(四)单位团体会员: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和社会团体。

1、从事工作犬繁育、训练、使用、教学、研究和提供服务的单位;

2、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他社团;

3、研制、生产、营销犬用具、用品、食品和药品的单位。

(五)荣誉会员: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在实践和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或在协会工作成绩卓著的,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部门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6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民政部发布公告,今年这23家社会组织被降级.中国经济网.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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