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2:27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China Society of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工商学会及有关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企业及其他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围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性的非营利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

学会概况

成立于1991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内设机构为:办公室、理论学术部、编辑部。

主要职能

一、开展有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促进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学科理论体系的建设,并向领导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召开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学术会议,并开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三、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工商管理的学术书刊、资料。

四、指导、推动和协调各会员单位的各项活动。

五、进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论、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培训等工作。六、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学术研究成果的评比工作。

学会刊物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月刊)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会刊,1992年经国家新闻署批准创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主办,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主要任务是专门研究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积极研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论界、企业界开展理论探讨和学术交流及政策宣传的重要阵地。

历史沿革

一、成立背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新形势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适应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客观需要,从1984年起,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学会针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为领导决策、指导工作发挥了参谋、咨询作用,在全系统形成了重视理论工作和学术研究的氛围,初步建立了一支从事理论研究的队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工作的开展,为中国工商学会的成立奠定了群众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组织发展状况

中国工商学会现有理事98人,其中常务理事32人,单位会员51个。历次重大活动如下:

(一)召开成立大会

1991年7月9日,中国工商学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都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中国工商学会的成立必将推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开展,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商行政管理体系、调控经济运行服务。

国家体改委、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研究室等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应邀出席了会议。中国工商学会一届一次理事会通过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108人,常务理事34人,选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为学会会长,并选举产生了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等职务。

(二)召开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

1992年9月21日,中国工商学会在北京召开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增选了副会长,并批准通过如下事项:

1.成立《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编辑委员会

2.成立中国工商学会优秀论文评审委员会

3.通过《关于建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并于1993年11月24日,在北京成立了中国工商学会市场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主要从事研究专业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

4.接受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为中国工商学会团体会员

(三)召开一届三次常务理事通讯会议

1996年6月19日,中国工商学会召开一届三次常务理事通讯工作会议。会议通过了吸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系、东北财经大学工商学院、杭州大学工商研究室、四川大学工商系为中国工商学会团体会员的议案。

(四)召开二届一次理事会

1997年1月25日,中国工商学会二届一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领导、二届理事会理事、有关新闻单位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中国工商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的秘书长列席会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通过了中国工商学会二届一次理事会理事名单,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职务。

会议审议通过了一届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章程修改草案》及《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会费暂行管理办法》等。会议上表彰了18个先进会员单位和33名优秀学会工作者。

(五)完成社团整顿工作

1997年下半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的要求,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清理整顿工作内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的统一安排下,中国工商学会进行了自我检查整顿,顺利通过了社团整顿工作。

(六)召开二届二次常务理事通讯会议

1998年初,中国工商学会召开了二届二次常务理事通讯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石家庄市呼和浩特市合肥市福州市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的申请,正式批准吸收这五家单位为中国工商学会团体会员,并完成了增补五位常务理事的后续工作。

(七)召开二届三次常务理事通讯会议

2000年5月,中国工商学会召开二届三次常务理事通讯会议。会议通过如下决定: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及学会会长提名,重新选举产生中国工商学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2.2000年6月在京召开中国工商学会在京理事会暨专题理论研讨会

3.吸收23位同志为中国工商学会个人会员

(八)召开在京专家学者二届二次理事会

2000年6月7日,中国工商学会在京专家学者二届二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在京专家、学者理事及特约嘉宾参加了会议,各会员单位秘书长列席了会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章程(草案)》(第二次修订)的说明。

(九)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

2008年11月28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刘玉亭、付双建、刘凡、石见元出席会议。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会长韩新民代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第二届理事会所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审议通过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章程(修订草案)》。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of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英文缩写:CSAIC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地方工商学会、相关的科研机构、院校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统一的目标要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理论研究及学术交流,搭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与社会各界交流沟通平台,努力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体系,为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本团体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总结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发展经验,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学科理论体系建设;

(二) 研究分析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并及时向领导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三) 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召开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学术会议,开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四)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学术书刊、资料;

(五) 组织、指导单位会员开展课题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六) 开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论、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培训等工作;

(七) 总结、交流学会工作经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学术研究成果的评比工作,建立学术奖励和奖励基金。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为经登记注册的工商学会或社会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个人会员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应加强对本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召开本团体年会;

(十一)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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