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康复技术转化及发展促进会 :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国家一级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1:18

中国康复技术转化及发展促进会是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特批,在国家民政部直接登记注册的国家一级协会,是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

主要职能

协会力求为行业各界提供有价值的服务。目前,协会已成立精准医学与肿瘤康复专业委员会、言语听力康复专业委员会以及智能康复技术专业委员会,并在积极筹备成立其他专业委员会,旨在通过成立专业委员会,广泛覆盖全产业细分领域,形成全方位布局的产业集群,提供专业性更强、更具针对性的服务。

协会的宗旨是协助国家相关部委制订并执行关于健康卫生、康复医疗等领域的工作方针和政策,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等作用。

主要工作

协会的主要工作包括打造行业交流沟通平台,并参与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对从事健康产业相关的人才进行专业培训并授予资质;积极同国外产业组织紧密合作,引进国际尖端的医疗资源与技术,打造国内顶尖技术转化平台,促进国内外顶尖医疗技术的转化与落地,并在全国范围内选取行业试点,推动健康产业快速发展。

中国康复技术转化及发展促进会致力于最新健康领域新技术的开拓和发展,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康复技术转化基地、人才培训基地以及临床应用基地,通过市场化的运作与协会已有医疗资源整合,帮助包括高端康复工程技术,居家适老工程改造,可穿戴设备、远程医疗、物联网、基因检测等一批新技术的产品进行临床评估与技术认证,促进大健康领域的技术进行转化与应用。同时,协会也积极与国外尖端机构开展合作,从德国美国以色列以及日本等国引入最新的医疗技术进入中国,帮助新技术产品进行评估与落地,促进我国医疗制造业的产业升级和积极发展。

项目课题

组织结构

协会成员

自正式成立以后,协会吸引了众多专业人士加入,目前的会员主要包括:

一、健康医疗行业的专业从业人员,包括来自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生命科学与医疗领域的院士、全国范围内高等教育机构生命科学与医疗健康领域的学者、全国以及全军范围内三甲医院的各科室主任医师和相关医疗健康产业实体机构的管理层人士;

二、行业内重要知名产业相关机构,包括科研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设备厂家、教育院校以及投融资机构等;

三、国务院系统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者,主要来自于国家发改委、卫计委、老龄委、民政部、中残联和科技部等。

我们将致力于为中国医疗及康复领域提供真正具有价值的服务,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构造一个高效的、以产业及技术转化为核心的资源整合平台。

分支机构

言语听力康复专业委员会

中国康复技术转化及发展促进会言语听力康复专业委员会由中国康复技术转化及发展促进会联合北京语言大学发起成立,是全国范围内言语治疗及相关专业的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隶属于“中国康复技术转化及发展促进会”的二级分支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水平提高,人民对卫生、健康和教育的需求日益提高,尤其是言语和听力残疾人群的治疗、康复和教育需求迅猛增长,特殊教育、残疾人康复、康复医疗等机构急需大屏的语言治疗专门人才。基于此背景,专业委员会将旨在广泛联络和团结全国语言治疗和语言康复学科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者,推动我国的语言治疗、语言康复和特殊教育事业,提高我国语言治疗与康复、语言病理学和言语听力等学科的水平,促进我国语言治疗和康复技术的产业转化和临床普及,市场推广,从而促进康复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专业委员会将通过学术讨论会议、学术著作编写、专业咨询服务、公益诊疗宣传等主要工作内容,促进语言治疗学科为社会服务,加速我国语言治疗和语言病理学学科走向成熟,为我国高层次语言康复治疗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扎实的学科基础,推动学科发展和产业化进程。

精准医学与肿瘤康复专业委员会

中国康复技术转化及发展促进会精准医学与肿瘤康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由中国康复技术转化及发展促进会联合程书钧院士、陈润生院士、詹启敏院士、程京院士等行业顶尖专家发起成立,是中国精准医学与肿瘤康复治疗及相关专业的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隶属于“中国康复技术转化及发展促进会”的二级分支机构。

基因组学、生物信息学等学科的高速发展,测序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迅猛进步,使精准医学带来了一次医疗观念、理论、实践的革命。在这一国际医疗康复趋势下,精准医学与肿瘤康复专业委员会应运而生。本委员会旨在广泛联络和团结中国精准医学与肿瘤康复的相关产学研机构和工作者,推动我国基因组学及生物信息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并促进个性化诊疗的临床转化应用,促进康复事业繁荣发展。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建立实用技术转化发展平台、培训临床康复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举行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进行公益宣传及诊疗服务等。本会期望通过本会与社会各界的协同努力,进一步实现中国康复医学在学科方向上的多元化,促进精准医疗为社会服务,加速我国基因组学在医疗上的推广和应用,为我国培养高层次专业医疗康复人才提供扎实的学科基础,推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智能康复技术专业委员会

中国康复技术转化及发展促进会智能康复技术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康复技术转化及发展促进会联合全军理疗与康复专业委员会、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以及西安交通大学发起成立,是全国范围内康复工程与临床康复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二级学术团体。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计算机的应用,智能化在生活中作用越来越凸显,极大程度的提高了生活质量。康复是综合各种措施,减少病、伤、残者身体的、心理的和社会的功能障碍,使其重返社会,以提高生活质量。智能化和康复的最终目的均是提高生活质量,而将传统的康复治疗技术智能化将进一步提高康复评定及治疗技术的精准度,加快了患者的身心功能恢复,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因此,将智能化技术与康复技术高度融合,对于推动康复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专业委员会通过经典康复技术与计算机及工程设计相结合,着力于打造一个智能信息化与康复医疗技术的融合沟通平台,以康复需求为主导,促进智能康复设备的自主研发,同时为智能康复设备的应用提供平台及反馈,使智能化设备应用与康复治疗顺利衔接,促进我国智能康复技术的产业转化和临床普及,促进康复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康复技术转化及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Technology Transformation \u0026 Promotion(缩写:CARTTP)。

第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为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主要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宗旨与业务

第五条 本会宗旨:

1、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康复工作基本方针,倡导“创新,严谨,务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依法办公,民主办公。

2、广泛联络和团结全国及全球康复行业及相关领域,促进我国康复技术的产业转化和临床普及,促进康复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六条 为完成本会的宗旨目标,开展以下业务:

1、弘扬科学精神,传播康复理念,整合社会相关领域优势资源,推进康复技术的研发、产业转化和临床普及,促进中国康复事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2、引进、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促进康复领域的产、学、研结合。

3、举办各类学术会议、学术活动,根据相关规定,编辑出版康复技术相关书籍资料,发行会刊,开设相关网站,传播康复技术相关信息。

4、为我国康复技术转化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决策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为相关人群及法人的康复技术转化需求提供技术及咨询服务。

5、举办康复技术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促进康复及相关领域人员及法人的技术、知识水平的提高。

6、发展国内外康复及相关领域团体、人员间的友好往来,促进国内外康复及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7、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8、其它为实现本会宗旨与目标所必须的相关业务。

9、本会业务范围为中国全国以及必要的国外区域。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构成

1、本会由赞成本会目标的康复及相关领域的人员及法人,以及与为实现本会宗旨目标而进行的业务相关领域的人员及法人构成。

2、会员:赞成本会目标的康复及相关领域内的人员及法人,以及与为实现本会宗旨目标而进行的业务相关领域的人员及法人。

3、名誉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可的相关领域人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本会相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提供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费

1、为实现本会宗旨目标,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2、如有特殊理由,可根据本会制定的相关细则免除会费。

3、已缴纳的会费,不得退还。

第十三条 退会

1、会员提交本会制定的退会申请之后,可随时退会。

2、应交还会员证。

第十四条 除名

1、会员有以下情况出现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可将其除名。

(1)违反此章程中的其它条款时。

(2)有伤害本会名誉,或违反本会宗旨目标时。

(3)有其它符合应除名的正当理由时。

2、应交还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1、会员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外,符合以下情况时丧失会员资格。

(1)提出退会申请之后。

(2)没有缴纳会费。

(3)没有履行会员义务。

(4)触犯我国法律法规。

(5)死亡或被宣布失踪。

2、作为会员代表的会员,失去会员资格的同时也失去会员代表资格。

3、应交还会员证。

第四章 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

1、会员代表由会员根据理事会制定的相关细则从会员中选出。

2、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3、会员代表的任期从选举结束当选开始,至下次选举结束为止。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有以下情况时丧失会员代表资格。

1、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述,失去会员资格时。

2、有其它应除去会员代表资格的正当理由,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后。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本会的发展规划。

7、其它与本会相关,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1、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固定召开一次。

2、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选举一次。

3、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

4、如有其它相关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委托秘书长召集会员代表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权,每位会员代表只有一票。

第二十四条 无法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可根据被通知的需要表决的议案,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议案结果,会在本会网页等相关渠道公布,通知会员。

第六章 理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出。

1、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

2、理事任期为五年。

3、理事任期从选举结束当选开始,至下次选举结束为止。

4、理事可由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解任。

5、理事可经过理事会选举通过成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第七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置有理事会。

1、理事会由所有理事构成。

2、理事会设有常务理事及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其它与本会宗旨和目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召开

1、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召开。

2、如有特殊情况,可经会长办公会决议通过,临时召开。

3、理事会须有理事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要经到会理事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设有常务理事会

1、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2、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常务理事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要经过到会常务理事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有效。

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召开。

第八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资格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康复及促进康复技术发展的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5、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8、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任期,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作为协会的最高代表。

2、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监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4、代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监督协会日常工作。

6、颁布协会章程及各项相关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

1、会长办公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2、会长办公会职能: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决定其它与本会宗旨和目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1、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2、代表本协会签署经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重要文件。

3、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设置、领导和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负责管理。

5、管理本会资产和审核审批各类经费开支;每半年向会长、副会长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九章 各下属机构

第四十条 根据本会宗旨和目标,本会设置相应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1、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内设有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2、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除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由主要负责人提名,秘书长审核决定。

4、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提议并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以内,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如本会完成宗旨及目标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其它原因需要注销,须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案。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提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及目标相关的事业。

第十三章 本会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本着公正透明的原则,本会所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以及财务资料都进行公开。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相关公告以电子公告的形式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五十九条 如有其它特殊原因无法以电子公告的形式在本会网站上公布的时候,将以其它方式公布公开。

第十四章 补充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所涉及的其它细则,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另行制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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