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1989年成立的国家一级协会

更新时间:2023-11-03 15:32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简称“中建材工协”,英文缩写:CBMPBS)是由民政部登记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业务主管的国家一级协会,也是集建材工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新型建材为一体的唯一的全国行业性社团组织。

协会经许可在行业内与政府之间开展双向服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建材工业、工程建设方面的行业管理。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热忱团结国内外企事业、社团、政府有关机构和热心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各界人士,致力于加强行业内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交流

中建材工协成立于1989年2月25日,2000年1月31日重新登记换证。

协会理念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的理念是:

一、协会存在的目的: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会员、服务于社会,规范建材工程建设市场,推动建材工程建设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员工是协会最重要的财富。在我们这样一个团队中,员工的能力、创造力、想象力和敬业精神决定协会的生存和成长空间。因此,员工的发展机会应该是无限的,只取决于他(她)的业绩与忠诚,而与年龄、性别、信仰、宗教、学历、身体状况等因素无关。

三、团队精神是协会保持活力的保障。将自己的意愿或利益置于团队之上的人在协会之内无法生存。我们尤其不能容忍损人不利己的思潮存在。

四、会员是协会存在的根本。协会高度重视会员的意见并在所有的工作中不断满足会员的各种要求。以会员为关注焦点是协会孜孜以求的境界。

五、影响力、号召力和凝聚力的价值高于一切。在所有可能遭受损害的财富中,影响力、号召力和凝聚力是最难恢复的。所以我们在协会各项活动中把维护和提高“三力”的价值看作高于一切。

六、合理的经济来源是协会承担责任的基础。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但要有足够的能力在行业中始终发挥强劲的纽带作用,使协会真正发挥应有的优势。因此,使协会获得合理的收入是每个员工日常工作中必须考虑的内容。

七、服务于企业、政府和社会。协会所能提供的所有服务是在满足国家法律规律的框架内进行的,是为了确保建材工程建设市场的稳定和繁荣而开展的,是为了确保政府的管理得到更有效地实施而确定的,因此,协会服务于企业、政府和社会应作为工作开展的最终目标。

八、尊重伙伴,推崇合作。合作是比竞争更重要的成功因素。因此,不断地与优秀的企业和其他行业协会合作是协会坚定不移的方针,要通过与国际行业协会的沟通,使协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同时要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共同推动协会的可持续发展。

九、开拓创新,追求卓越。创新是协会工作的源泉,卓越是协会工作的目标。我们必须在协会内部营造“团结、创新、诚信、卓越”的氛围,同心同德,努力工作,这是我们成为“会员之家”的根本保障。

十、正确传达协会的相关信息。行业信息理所当然应让所有关注我们行业的人或企业知道。有效、迅捷、快速地将行业信息传达到位,并不做任何不利于建材工程建设行业市场的宣传。

组织结构

协会组织机构完善,新一届理事会由国家有关部委领导、质量界专家、学术界知名人士组成,现有120家团体会员;常务理事、理事百余名,其中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会闭会期间,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其工作机构为协会秘书处。目前,协会队伍正不断壮大,下设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建设施工专业委员会、计算机用户专业委员会、全面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等五个专业分会;在行业内设立中国工程资讯协会建材专业委员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材专业委员会。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志江担任第四届理事会会长。

发展历史

中建材工协于1988年筹备,1989年2月25日成立(社团代号:0000856—X),2000年1月31日重新登记换证(登记证号:4201)。协会经许可在行业内与政府之间开展双向服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建材工业、工程建设方面的行业管理。

随着协会工作的不断深入,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日益提升。由协会编写的“中国建材工程资讯”为企业提供了及时的、详尽的行业政策与行业信息,为业内企业争取了市场先机,促进了贸易发展和技术合作,开拓和巩固了企业的产品市场,协助企业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别是协会投入巨资正在建设的中国建材工程建设网,将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展示业内的新技术、新观念、新内容,促进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中建材工协郑重承诺:协会始终坚持以卓越的姿态、前卫的理念、先进的科技和优质的服务,为推动建材工业、工程建设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为行业内更多的中国品牌、名牌脱颖而出,为国家的建设事业进行不懈的努力。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BUILDING MATERIAL CONSTRUCTION ASSOCIARION,缩写:CBM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建材工程建设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从事与建材事业相关的工程建设业服务,组织行业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行业自律,进行行业规范,推动我国建材行业工程建设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探讨建材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行业信息与基础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部门立法、加强行业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规范管理。

(二)参与制定建材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组织对建材行业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的调查、搜集、整理、分析,深入了解会员单位在“三改一加强”(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实际运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组织调研,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推动本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会员单位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对行业内部价格自律、招投标工作进行协调、规范建材行业市场秩序,引导平等竞争,促进建材行业工程建设市场有序的运作和发展。

(五)研究、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工程建设方面的经营管理、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经济的先进经验;开展同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技术、学术、经济情报信息的合作交流。

(六)开展工程建设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职工培训,举办技术研讨、讲座,成果交流、联谊等有益于会员单位的各项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和科技成果,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推动建材行业工程建设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和技术合作,交流国内外建材市场的需求信息;探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经营的模式。

(八)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办理建材行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等方面的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推荐、评选等服务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

(九)开展建材工程建设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协助企业做好标准、工法编写及发布等服务工作。

(十)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图书、技术经济信息和管理经验等资料,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一)完成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从事与建材行业相关的工程建设业务并经国家批准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建材、商业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凡从事与建材行业相关的工程建设业务并经国家批准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建材、商业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 年3 月26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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