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21:44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基本介绍

1988年成立。

由原“有机行业联合会”和“有机硅化物行业联合会”合并,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在会员与政府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成立过程

1988年1月按原化学工业部二局(87)化二字第542号文的要求,“有机氟行业联合会”与“有机硅行业联合会”合并,并经国家经贸委经体(1988)26号文批准成立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于1988年1月29日在武汉召开了“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成立大会。“氟硅协会”成立以来经历了三届理事会,目前正筹备第四届理事会,准备于今年底或明年上半年第三届理事会换届,并建立新的一届理事会——第四届理事会。

本协会已按民政部1998年11月3日以民社发[1998]13号文发出的“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新的《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的规定顺利通过了清理整顿工作,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民管函[1999]第72号《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结果的通知》中《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编号3308)予以保留,本协会已领到在民政部进行重新登记的执照,代码50000592-4。

业务范围

1、通过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提出政策性建议;

2、学习并研究国家的经济政策,引导企业贯彻国家产业等政策;

3、收集本行业、相关行业的资料及信息,帮助会员了解市场、分析市场,以利会员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及经销。

4、研究行业善和共同性问题,及时了解企业在生产和营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促进行业共同进步。

5、订立行规行约,协调解决行业内部或不同行业间的营销、技术合作及竞争中发生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组织学术及技术交流,举办专业人员培训;

7、组织和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开展与国外同行业民间经济组织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促进中外技术合作;

8、出版行业刊物,扩大信息交流;

9、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10、承办政府部门和其它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11、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如下事项

1、本行业的生产统计,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2、为政府部门制定"十五"规划和"2015"规划工作,在大量调研基建上提供了本行业"十五"规划和"2015"规划(草案);

3、为中国执行《保护臭氧层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削减氯氟碳化合物生产、调整生产结构,为国家制定氯氟烃CFC问题对策提供数据资料和对策建议;

4、受政府委托帮助亏损企业脱困;

5、受政府委托,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编写上报了"本行业研究、生产状况"、"国内本行业市场状况"、"国内本行业的现状"、"四十年来中国本行业发展简介"等;

6、受政府委托办事其他事宜。

协会章程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萤石 AND SILICONE INDUSTRY. 缩写:CAFS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氟化工、有机硅材料行业从事生产的企业单位、相关的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履行为氟化工、有机硅化物会员和企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广泛联系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为会员、行业、政府提供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和会员企业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和贯彻实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建立信息服务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三) 推进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创新活动,协助组织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四) 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行业预警和对外贸易磋商,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组织协调企业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做好维护产业安全、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工作;

(五) 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六) 举办行业交流会、研讨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组织国内外学术、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的对内、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服务;

(七) 出版行业刊物,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组织技术、技能培训,推进行业质量管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八)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企业评选、科技创新、成果鉴定,参与会员企业事故认定和行业标准化等相关工作;

(九)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相关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的委托提供相关专项服务;

(十) 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 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和规范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氟化工、有机硅材料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及相关的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热心参与、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工作。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审核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听取一次秘书处发展会员情况的报告,并予以确认。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 参加行业统计,在不泄露会员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按要求向协会提交生产、技术经济统计报表,提供科技成果、管理经验、生产安全等信息。

(五) 会员之间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开展合作,公平竞争,在本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六) 本会内部交流的技术资料及经济信息不得向外部泄露;

(七)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行业服务、多做贡献者。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关。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年十二月九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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