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协会 :全国性渔业行业社团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14:15

中国渔业协会(英文:China Fisheries Association,缩写为CF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渔业行业社团组织。

中国渔业协会是渔业生产、经营、加工、机械制造及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校、地方社团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协会现有1000余家会员,由渔业产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为核心,是真正由企业自己当家作主维护行业自身权益的组织。

简介

中国渔业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渔业行业社团组织,是渔业生产、经营、加工、机械制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团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现有1000余家会员单位,以渔业产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为核心,是真正由企业自己当家作主维护行业自身权益的组织。

主要职责

一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令,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意见与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是接受政府委托加强行业管理。包括:研究渔业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提出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的建议;协助执行政府间的渔业协定,协调处理涉外海事纠纷,发展同各国(地区)渔业界的民间友好往来、科技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是积极为行业企业服务。在生产经营、市场营销、信息交流、企业管理、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经营决策、人才培训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办好协会主办的刊物及信息网站;举办全国性渔业交易会、展示会、信息发布会、研讨会和技术、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企业,推动优秀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提高企业素质,促进产业和产品升级。

四是开展国际交往活动,组织企业与国外同行业的经济、贸易、技术交流。五是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协调指导各分会、工作委员会及地方渔业协会开展工作。中国渔业协会将坚持“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消费者”的宗旨,致力于渔业产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法律规范、产品研发、市场管理、行业自律及标准化建设等各个方面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努力成为代表行业公信力的权威机构。

建设宗旨

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国家政策法令,遵守社会公德,增强行业凝聚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

组织机构

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北京市。协会下设远洋渔业分会、河蟹分会、斑点叉尾鮰分会、鳗业工作委员会、河豚鱼分会、水族分会、龟鳖产业分会7个独立开展工作的分支机构及专家工作委员会和海事工作委员会两个内设机构。

协会秘书处下设综合部、会员部、信息部、国际部、会展部、海事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渔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sheries Association (缩写为CFA)。

第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渔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渔业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国性渔业行业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独立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渔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部门的密切联系,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和渔业技术的培训和咨询,并提供渔业信息服务;协助执行政府间的渔业协定,发展同各国(地区)渔业界的民间友好往来、科学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为推进我国渔业的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农业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谋求行业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行业规章,规范执业行为。协调会员或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四)开展行业内外的技术、经济交流,沟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等部门的联系,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的经济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与各国(地区)民间渔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发展互利合作,开展互救互助,协调事故处理,调解海事纠纷。

(六)收集和发布行业的经济动态及相关技术、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相关培训。

(七)兴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出版协会刊物。

(八)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合法从事渔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渔业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有关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协会领导,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理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计具有专业资格,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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