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 :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1:25

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是由游艺机游乐园行业科研、设计、制造、销售及游乐园(场)经营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属国家一级协会。其上级主管部门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管部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概况

协会成立于1987年8月1日,现有会员单位300余家,其中常务理事单位78家,理事单位36家,会员215家。

协会目前的工作机构有秘书处和五个专业委员会:

技术专业委员会、安全专业委员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游乐园专业委员会、水上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

协会的会风是:“团结协作,开拓创新”。

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对中国游艺机游乐园行业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

主要任务

一. 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提供建议;

二. 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 总结交流安全管理、经营管理、产品开发、质量管理经验,不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五. 协助政府组织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推动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六. 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七. 接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长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出建议;为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八. 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的质量信息,为企业改进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九. 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艺机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跟踪了解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状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为政府部门复查,换证提供依据。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艺机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 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一. 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技术鉴定,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十二. 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

十三. 指导游艺机游乐园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企业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十四. 编辑出版游乐行业出版物;

十五. 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AMUSEMENT PARKS AND ATTRACTIONS ,缩写为: C A A P 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游艺机游乐园行业科研、设计、制造、销售、教育及游乐园(场)经营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同时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以促进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任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团结广大会员,确保游客人身安全,为繁荣和发展我国游乐事业而努力奋斗。

本协会要树立一个良好的作风:“团结协作,开拓创新”。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管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路25号(北京石景山游乐园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具有对中国游艺机游乐园行业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主要承担以下各项任务: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提供建议;

(二) 对与行业发展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 总结交流安全管理、经营管理、产品开发、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五) 协助政府组织、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推动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六) 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七) 接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出建议;为客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八) 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的质量信息,为企业改进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九) 协助政府部门对游艺机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跟踪了解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状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为政府部门复查、换证提供依据。协助政府部门作好游艺机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 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一) 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技术鉴定,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十二) 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

(十三) 指导游艺机游乐园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企业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十四) 编辑出版游乐行业出版物;

(十五) 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依法取得国有、集体、民营、合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游艺机游乐园行业科研、设计、制造、销售、教育及游乐园(场)经营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为会员单位。与游乐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含地方协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不吸收境外的个人或法人、团体作为会员。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吸收少数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秘书处按章程办理入会手续,报告理事会通过;

三 秘书处发给批准入会文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本协会会费的交纳时间为每年12月底之前,交纳下年度会费;

五 维护协会的团结统一,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或有损协会信誉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经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代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确认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聘任本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不超过理事单位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会长办公会(或扩大的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协会重大问题,提出需要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宜,指导秘书处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工作总结;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

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协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聘任有名望并热心本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的人士担任顾问。顾问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具体支出如下:

一 本协会的活动费用;

二 本协会的办公费用(房、水、电、通讯)及工作人员工资、旅差费及补贴等开支;

三 本协会奖励团体和个人的费用;

四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讲学费用;

五 与国际组织往来活动的费用;

六 其它合法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完成本协会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会徽为圆形,在外圆用中、英文标明“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全称,中间部分为环形滑行车和长城图案。文字及图案为金黄色,底为朱红色。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协会章程经2007年3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已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于2007年9月15日核准。

气模专业委员会

1月14日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气模专业委员会在福州市成立,由中国最大的气模生产商思嘉集团主办,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成员、气模业界同行参与了此次历史性的会议。气模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的直属分支专业机构,是由各气模公司各领导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行业性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在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领导下团结和联系各气模公司及推动行业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气模制造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产品形式较为单一。与国际气模巨头相比,我国气模企业大多规模小、又多采用传统加工设备,设计能力薄弱,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绝大多数气模企业依靠来样、来料加工制作;90%以上为“OEM”生产方式,即“代工生产”和“贴牌生产”;产品以附加值低的普通材料和填充气模居多,在成熟的气模设计生产销售链条中,中国气模业只处于附加值的低端,缺乏自主创新,仍大量依靠国外提供技术和设计,因“设计缺陷”被动承担的经营风险日益凸现。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推动国内气模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经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刘景旺会长同意,成立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气模专业委员会。

气模专业委员会,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通过市场经济模式,繁荣中国气模产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气模行业的联系,推动我国气模产业迅速健康发展。

气模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气模行业标准,促进气模产业的发展,解决气模行业发展存在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提高我国气模产业的系统管理水平和市场运作能力,促进气模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开发自主技术和自主品牌,实现加工贸易型企业的升级转型。

由于中央的支持、国家政策的扶植、国内市场的需求,中国气模产业面临最佳发展时期。机遇和挑战呼唤中国气模行业团结起来,形成合力抓住时机,共同谋求发展和壮大。相信在气模专业委员会的努力下,必将创造中国气模产业的辉煌!

对外合作

2023年3月29日,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与中国旅游研究院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参考资料

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与中国旅游研究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今日头条.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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