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成立于1995年的非营利性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21:34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生产率 PROMOTION CENTERS,英文缩写 CAPPC)成立于1995年4月6日,是由宋健、李绪鄂等科技界老领导提议、原国家科委(现科技部)决定、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全国性一级一类社会团体法人机构;是由全国各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从事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党建工作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领导、资产由财政部管理、业务接受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指导,2015年作为第一批全国性行业协会与科技部脱钩,2022年11月被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为全国4A级社会组织,2021年通过ISO9001认证。

协会的宗旨是:按照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快生产力促进体系建设,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升中小企业科技水平、提升社会生产效率和人口就业率,在政府、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我国生产力促进事业健康、有序、蓬勃发展。

主要职责

自1992年我国第一家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山东省成立至今,在国务院、历届委、部领导的关怀和各部门的支持下,经过26年的拼搏,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得到快速发展。截止2017年底,生产力促进中心已经遍布全国各省市、地级市和大部分县级行政区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生产力促进工作体系。各级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已达到1799家,其中由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229家,从业总人数达3.3万人,服务和支持的企业达21.6万家,为企业增加销售额1076.6亿元,为社会增加就业75.2万人。

目前,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全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与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在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创业就业、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国家创新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服务业的一面旗帜。

秉承“创新、服务、奉献”的理念,多年来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以会员为本,想会员之所想,谋会员之所需,协调各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广大中小企业、为创新创业做了大量工作。

1.创立了“中国好技术”品牌,并已在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中国好技术”的征集和评选活动,挖掘出了许多贴近生活、惠及民生、面向需求、创造消费,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好技术和优秀中小企业、企业家,把埋没在民间的好技术变成了好产品、好品牌、好产业,形成了大市场,促进引领了社会消费。

2.“生产力促进奖”是国家奖励办公室2003年9月批准的全国性社会奖励,由协会负责组织评审、奖励工作。至今已举办12届,影响深远。

3.在人员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支持下,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了多期“创新创业导师认证”培训和“众创空间管理咨询师”培训,参加培训人员超过3000人,并颁发了全国认可的资格证书。

4.国际和地区交流合作方面。在国台办的支持下,协会在对港澳台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寰宇生产力论坛”已经在大陆和台湾省成功举办十一届,成为泛亚太地区生产力盛会的“大品牌”。此外,协会与世界生产力科学联盟、亚洲生产力组织、日本生产力、韩国生产力、马来西亚生产力等均建立了良好的联系。

5.成立“中国生产力学院”,面向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服务机构和中小科技企业广泛培养创新创业咨询人才,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人才保障。

总之,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在国家发展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民政部和科技部的领导和支持下,全力找准自身的位置和重点发展领域,团结和壮大会员队伍、依靠全国各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会员保驾护航、为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添砖加瓦,努力创造百年生产力促进基业。打造百年生产力促进协会,把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办成会员满意、政府放心、社会认可的一流社会组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协会负责人名单

理事长

刘玉兰 原国家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原巡视员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申长江 原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院长

副理事长

蔡文沁 上海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刘怡,曾任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副巡视员

隆 晨 北京和平周文化传播中心 董 事 长

王宝红 天津海天缘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总 经 理

李新良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会 长

广东新媒体产业园发展Inc. 董 事 长

李志起北京首农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

杨 勇唐创投资(北京)管理有限公司 总 裁

监事长

韩丽娟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第五届监事会负责人

副秘书

李长虹副秘书长

王仕涛副秘书长

许正中副秘书长

付 静副秘书长

崔金伟副秘书长

刘秀丽副秘书长

赵传超副秘书长

王 澜副秘书长

吕鸿雷副秘书长

伍子牛副秘书长

许东升副秘书长

于庆航副秘书长

张志华副秘书长

黄卫根副秘书长

协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使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秘书处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秘书处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协会日常工作,落实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章程,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协会负责人相关决议,坚持依法依章办事,接收并支持监事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秘书处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及有关制度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秘书长工作职责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第四条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八条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协助秘书长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对秘书长负责。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三条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工作中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沟通,对需要秘书长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前应与有关方面商量、沟通,做好准备。

第十四条协助秘书长召开秘书长会议。

第十五条以协会副秘书长名义代表协会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出席政府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的各种会议;优惠利用协会资源开展本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维护协会、本领域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做有损本协会声誉、违反协会相关规定的事宜

第十七条需有一半,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时间从事秘书处所分工的工作。

第十八条每年为协会发展10个以上会员;推荐1个以上有收益的项目;推动筹建2个以上分支机构;在分管领域内举办2个以上重大活动;争取到2个以上大企业的赞助。

第十九条为协会发展战略建言献策并协助协会领导推动重大战略任务的实施。

第二十条需每季度向秘书处汇报开展工作情况,每年向协会进行述职并接受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需按时完成秘书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以及协会需要配合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办事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办事机构7个:办公室、财务部、会员服务部、宣传培训部、分支机构管理部、对外交流部和战略发展部;内设机构4个:生产力学院、生产力研究院、生产力促进奖励工作办公室、二十一世纪研究院和军民两用技术协同中心;分支机构若干,由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及各代表机构组成。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全面工作,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对秘书长负责。部门内工作人员应有具体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并相互协作。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正确处理好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关系。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通报、交换意见,并主动及时向秘书长请示汇报,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须同时向理事长报告。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发展和改革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等重大决策事项,由秘书长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后报理事长或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提请秘书长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或决策建议,有关部门在会前要认真研究,充分准备。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呈报,经会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由秘书长协调,如有必要,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后呈报理事长或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秘书处的决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贯彻,及时跟踪和反馈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部门会议和全体职工会议制度。以上各类会议召开前须由秘书长向理事长、监事长报告,重大议题必须由其参加,一般议题由其决定是否参加。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先经党支部会议讨论后再召开相关会议研究。

(一)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参加,一般请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原则定于奇数月份第一周的周二上午)主要任务:

1.研究向民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协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请示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建议;

2.讨论决定秘书处工作中的规划性、政策性文件和部门预算、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等重大决策事项;

3.审定秘书处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

4.研究秘书处有关改革、机构设置、职能等事项;

5.汇报和讨论各副秘书长分工工作开展情况。

6.通报和讨论其它重要事项。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主要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一些专门事项及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原则定于每月第一周的周二上午)。

(三)部门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秘书长办公会议精神,落实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及工作部署。

2.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计划,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

3.研究提交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事项。

4.其他需部门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

(四)全体职工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全体人员参加。一般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有重大事情可临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局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2.研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情况。

3.布置工作任务,检查和交流工作进展情况。

4.通报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决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会议文件(材料)由秘书长批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指定人员起草,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前根据需要将会议文件(材料)印送与会有关同志。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主持人签发。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需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三条各种会议应努力做到提前通知会议内容。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做好会前准备,准时到会,发言简要。

第七章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秘书处各部门下列问题须向秘书长请示、报告:

(一)处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要的工作安排。

(二)以协会会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及各项活动。

(三)参加协会之外的各种会议及各项活动。

(四)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有关协调、商办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政策、制度及工作中的原则问题。

(七)涉及全局性工作动态和问题。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秘书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做到政令畅通。

第三十六条秘书处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要向民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秘书处所有日常重要工作应由秘书长及时向理事长和监事长报告并自觉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八条加强秘书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十条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处级以上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已,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做任何有损国家和单位形象的事情。

第四十一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民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和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秘书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原则正式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二条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有特殊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十三条重大事项督查内容:

(一)民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需要我会秘书处贯彻落实的重要事项。

(二)我会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包括我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确定的重大事项;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协会领导批示(指示)的重要事项办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各部门负责承办事项的组织实施并反馈落实情况,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责任人为重大事项落实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并及时汇总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督办件本身已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工作按规定完成;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如有合理原因确实不能如期办理的,承办部门必须视具体情况提前5个工作日,向分管领导提出“延期办理请示”,同时提出具体完成时间。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为鼓励先进,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部门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奖励。具体事宜由秘书长会议研究。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工作制度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于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名誉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具体事宜由秘书长会议研究。

第四十九条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2019年2月12日

参考资料

协会简介.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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