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全国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更新时间:2024-09-20 18:09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缩写:CALC),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成立于2006年。协会为全国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独立社团法人,是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协会位于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D座201室。聚集着包括医学、法学、管理学方面的专家、企业家、社会工作者等爱心人士。

业务范围包括行业管理、学术交流、国际合作、专业培训、宣传普及、理论研究、咨询服务。

协会的宗旨:传播生命文化,关怀生命过程,维护生命尊严,提高生命质量,延伸生命预期,创立并发展具有中原地区特色的生命关怀事业。

成立背景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成立于2006年,英文译名为:汉语词类 Association for Life 中国录音师协会(缩写:CALC),是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与管理。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彭云、顾秀莲倡导和关怀下成立并发展起来的。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荣誉主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彭珮云,荣誉理事长有:吴蔚然、耿德章崔以泰、李家熙。

协会宗旨:

传播生命文化,关怀生命过程,维护生命尊严,提高生命质量,延伸生命预期,创立并发展具有中原地区特色的生命关怀事业。

协会的任务

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关爱生命、奉献爱心的良好氛围;协调社会资源,为提高生命质量和生命预期服务;聚集社会力量,为推动生命关怀事业展开搭建工作平台;培训社会人才,为提高生命关怀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而努力。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英文译名为:汉语词类 Association for Life 中国录音师协会(缩写:Calc

第二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性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是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宗旨:致力于临终关怀服务、舒缓治疗、老年医学研究及老年人医疗保健、护理等,发展我国的生命关怀事业。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政策;遵守国家对协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提倡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第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住所: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D座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实施全国生命关怀的行业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临终关怀和老年颐养范畴进行立法和政策研究;

(二)以生命关怀为主题,组织会员宣传、普及临终关怀、舒缓治疗和老年保健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死亡的科学认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生命关怀服务活动;

(三)建立和发展与国内外舒缓治疗、临终关怀组织、老年护理院及养老机构间的合作,积极开展地区和国际间的实地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培训生命关怀专业人员,对医务人员、护工、家属和志愿者进行舒缓治疗、人文关怀、生活照顾的教育及技能培训,发挥我国中医中药的优势和特长,开展中西医相结合的特色治疗,不断提高我国老年病保健、舒缓治疗与临终关怀的水平;

(五)书刊编辑、技术咨询、网站宣传;

(六)开展社区生命关怀服务;

(七)筹集资金,救助贫困的临终病人;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奖励在生命关怀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意愿;

(三)热衷于我国老年病医疗保健、晚期病人的舒缓治疗与临终关怀事业的各界人士及单位均可以提出申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技咨询与开发、科学论证、科普宣传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为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领导和监督秘书处、组织工作委员会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第二十九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4月1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24-03-19

李小琳出任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代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澎湃新闻.2024-01-18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简介.微信公众平台.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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