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材料学会 :2012年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

更新时间:2024-09-20 21:35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CHINESE SOCIETY FOR BIOMATERIALS,CSBM),是由中国从事生物材料科学技术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发展生物材料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学会是国际生物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会联合会的奠基成员之一,并代表中国国家身份作为该会的成员。成立于2012年。

发展历史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的前身是中国生物材料委员会。为促进我国生物材料事业的发展,早在2007年中国生物材 料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全体委员就取得了争取成立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的共识。经过了5年的努力,在师昌绪院士等老一辈科学家的大力支持和努力下,民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2011年7月13日,民政部经国务院审批,正式批复同意筹备成立中国生物材料学会。2012年4月6日,中国生物材料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成功举行。

组织章程

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生物材料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OCIETY FOR BIOMATERIALS”,缩写为“CSBM”。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从事生物材料科学技术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发展生物材料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是国际生物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会联合会的奠基成员,并代表中国作为该会的成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中国广大生物材料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教兴国”方针,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目标,自主活动,自我发展,通过各种学术活动,为在不同学科和领域工作的生物材料科技、教育、企业和管理工作者提供一个多学科交叉对话和交流的平台,促进我国生物材料科学、教育、临床应用和产业的发展,促进国际生物材料科学和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会议或专题讨论会,促进生物材料界学术合作与交流;

(二)组织和鼓励会员向政府提出发展生物材料专业的建议,举办促进促进生物材料研究、生产、教育和临床应用的有关活动,促进学科的发展和科学知识普及;

(三)编辑、出版和发行中、外文生物材料科学学术期刊及出版物;

(四)开展生物材料领域的科技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

(五)组织、协调和促进中国生物材料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六)促进与生物材料科学和技术有关的其他中国学术团体、政府部门、企业和公司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成果产业化。

(七)维护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名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普通会员

1.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在生物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等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管理工作者。

(二)名誉会员

1.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学术上有高的造诣,在生物材料科学技术及其有关学科领域成绩显著者;

2.对我国生物材料科学与工程有重要贡献者;

3.对本会的发展和组织建设有重要贡献的管理专家和企业家。

(三)外籍会员

生物材料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和影响,对我国友好并能经常参加本会学术活动的外籍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

1.从事生物材料方面的研究、教育、生产,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2.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单位会员须指定专人作为代表,负责与本会的联系。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普通、名誉、单位会员:入会者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名誉会员);

2.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5.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6.参加本会或相应国际组织的学术会议等活动的优惠政策;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选派参加本会会议的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本会优先给予该单位技术咨询和服务;

5.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经常与本会沟通信息,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均需向本会提出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制订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是通过民主协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理事长中可设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

理事长及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学术性社会团体的相应领导职务。

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本人可提出意见,或由理事会决定变更、增补。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9.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生物材料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如秘书长不能专职,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4.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根据生物材料科学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可按学科与专业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置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或群体的学术活动。分支机构的名称为“中国生物材料学会XX委员会”,或“中国生物材料学会XX分会”。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另订章程。本会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订相应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清楚、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实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本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2012年4月6日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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