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牧业协会 :2001年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更新时间:2023-11-09 14:52

中国畜牧业协会(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CAAA)是由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在原中国家禽业协会、中国养猪业协会、中国草业协会和中国犬业协会合并的基础上,扩大业务范围,于2001年12月9日成立,现任会长为李希荣,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

中国畜牧业协会主要业务包括行业管理、国际合作、业务培训、质量认证等,共组建猪业、白羽肉鸡业、黄羽肉鸡业、蛋鸡业、水禽业、牛业共24个专业分会;设立了会员部、会展部、信息中心、宣传策划部等9个办事机构。2004年,该协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2006年再次获得该荣誉称号。2010年,其被评为全国五A级社团组织。2019年1月,该协会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钉钉达成战略合作,共创“畜牧+钉钉”发展新模式。

2022年5月31日-6月1日上午,中国畜牧业协会等主办的第九届(2022)中国苜蓿发展大会召开。2024年5月,中国畜牧业协会等组织主办的首届(2024) 畜产品牌培育大会在江西南昌绿地国际博览中心召开。同年6月,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猪肉及猪副产品产业正式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历史沿革

2001年12月9日,中国畜牧业协会正式成立,该协会是在中国家禽业协会、中国养猪业协会、中国草业协会和中国犬业协会合并的基础上扩大业务范围。2004年,协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2006年再次获得该荣誉称号。2009年12月,中国畜牧业协会牛业分会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次年,其被评为全国5A级社团组织。2020年9月,“ICAR肉牛合作项目研讨会”在中国畜牧业协会召开。针对中国肉牛产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协会计划以牛业分会为基础,借助智能畜牧分会与信息分会的优势,以畜牧科技创新联盟动物记录专业委员会为技术依托,率先开展肉牛产业类收据收集与分析利用工作。2019年1月,协会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钉钉达成战略合作,共创“畜牧+钉钉”发展新模式。2022年1月,其在线开展2021年度中国畜牧产业形势分析与2022年展望报告会。同年5月31日-6月1日上午,中国畜牧业协会等主办的第九届(2022)中国苜蓿发展大会召开。6月16日,协会主办的“畜牧产业育种智能化线上讨论会”召开。

2023年5月,中国畜牧业协会主办的第二届(2023)中国畜牧业数智化峰会在成都市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顺利召开。本届峰会围绕着创新、融合、发展,抢占"智"高点这一主题,为产业发展献智献策,分享实战经验。同年8月23日,中国畜牧业协会副秘书长、会展部主任等人赴南昌绿地国际博览中心签订第二十一届(2024)中国畜牧业博览会暨2024中国国际畜牧业博览会(以下简称"2024畜博会")合作协议,并举行了授旗仪式。9月13日至15日,由中国畜牧业协会主办,中国畜牧业协会水禽业分会、国家水禽产业技术体系等承办的“第九届(2023)中国水禽业发展大会”在福州市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为“敬畏市场,创新模式,助力水禽产业高质量发展”。会议议题包括开幕式、18场主题报告、2场新品发布和1场互动对话交流。

2024年5月,中国畜牧业协会等组织主办的首届(2024) 畜产品牌培育大会在江西南昌绿地国际博览中心召开。同月,其主办的第21届(2024)中国畜牧业博览会暨2024中国国际畜牧业博览会(简称“畜博会”)召开,本届畜博会涵盖畜牧业全产业链各环节的产品、信息与服务。

业务范围

中国畜牧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分为行业管理、国际合作、展览展示、业务培训、产品推荐、质量认证、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八大板块。

组织治理

中国畜牧业协会组织机构健全,有专职人员46人,另有实体机构工作人员14人,主要业务为融媒体宣传、会展会议策划服务及对外投资。

协会领导

组织机构

综合部

(一)负责综合部日常文秘、行政、人事等事务和协会文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综合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召集秘书处例会和有关会议,撰写会议纪要。

(四)负责协会员工人事聘用、考核、解聘及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协会来访接待,协调各分会(部门)对外关系,做好各分会(部门)相关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员工培训学习、体检及开展各项文体活动。

(七)协助组织中国畜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和理事会。

(八)负责协会固定资产、车辆、电话、办公场所等管理工作。

(九)组织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管理。

(十)负责协会员工考勤、办公区域清洁卫生和消防安全。

(十一)负责协会办公家具、电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维护和管理。

(十二)负责综合部和协会邮箱的维护管理和协会大事记的整理上传。

(十三)负责办公纪律管理。

(十四)负责拟定协会工资、奖金、保险、福利等的调整方案。

(十五)负责协会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增减、汇交、补缴、基数核定、跨年清册、医疗费用报销、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支取等工作。

(十六)负责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畜牧产业》策划、组稿、出版等工作。

(十八)汇同其他部门汇编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十九)负责协会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方面与合作律师事务所联络与对接工作。

(二十)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宜。

会员部

(一)负责会员部日常文秘、文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会员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撰写工作总结。

(三)负责发展和管理会员;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服务。

(四)负责协会会员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协会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登记、年检、变更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七)负责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先进个人等的评选表彰工作。

(八)负责与各地方畜牧行业协会建立联系、保持良好沟通。

(九)协助并参与各分会组织的专业活动。

(十)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财务部

(一)负责财务部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实施会计监督。

(二)负责拟定财务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撰写工作总结。

(三)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有关的财务专项管理制度的拟定、修改、补充和实施。

(四)负责组织编制协会、分会(部门)年度财务预算并实施。

(五)掌握行业税收政策,合理筹划协会税收,负责税金的计算、申报和解缴。

(六)组织制订协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财务审计、法人离任审计、换届审计及重大财务事项审计工作。

(七)负责国家财政专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监管。

(八)负责协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的清查盘点工作。

(九)负责协会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资金有关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财务统计工作。

(十一)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宜。

会展部

(一)负责拟定会展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撰写工作总结。

(二)负责会展部日常文秘、文档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国畜牧业展览会(博览会)的组织、宣传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中国畜牧业展览会(博览会)招商、招展工作。

(五)负责展会英文网站的建设、维护管理及宣传工作。

(六)建立健全展会企业名录管理档案,管理、维护数据库。

(七)负责年度中国畜牧业展览会(博览会)各项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

(八)负责国内、国际同行业展会的信息收集,调研工作。

(九)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宜。

培训部

(一)负责协会对外培训的年度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会对外培训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三)负责培训教师的招聘与管理。

(四)负责与地方机构、企业等沟通,联络各种培训班的合作。

(五)负责培训教材的编撰、印刷、发放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颁发培训学员证书和培训总结、评估工作。

(七)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国际合作部

(一)负责协会日常外事接待、涉外文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撰写工作总结。

(三)负责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展中外商贸交流,争取国际畜牧业援助及合作项目。

(四)负责做好中国畜牧业信息网英文网站内容的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协会对外事务联络和协调,积极与各驻华大使馆、国际同行业组织、企业及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友好联系。

(六)负责收集和整理国外畜牧业动态信息,协助协会核心企业积极拓展国外市场,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七)负责各分会(部门)组织行业企业参与国际专业会议、展会等活动。

(八)协助各分会及会展部做好展会外商招展、对外宣传和协调工作。

(九)负责完成协会组团出国考察和培训等外事联络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畜牧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国际宣传与交流。

(十一)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宜。

信息部

(一)负责信息部日常文秘、文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信息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撰写工作总结。

(三)负责中国畜牧业信息网中、英文网站设计、建设、维护和内容管管理。负责中国畜牧业信息网图片和视频内容的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网站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各种会议网站设计、建设和维护,指导组织展览会及各个大型活动(会议)的网上直播和会后宣传工作。

(六)负责协会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

(七)负责协会网站域名的申请、备案、维护和管理,起草网站相关法律文件。

(八)协助各展会、会议,采访摄影摄像和编辑制作工作。

(九)组织收集、汇总、分析、发布畜牧行业信息。

(十)积极与国际合作部组织开展国际宣传与交流。

(十一)负责网站会员服务资格的审核与管理,协助会员部做好办会会员网上宣传、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协会计算机软硬件购置、维修、升级、记录和管理。

(十三)负责网站寄存服务器系统的管理。

(十四)起草制定协会局域网的管理办法并负责管理。

(十五)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宜。

宣传策划部

(一)负责宣传策划部日常文秘及文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宣传策划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撰写工作总结。

(三)负责协会各种活动视频资料的采集、编辑及上传工作。

(四)负责协会对外宣传、推广、各种活动的策划工作。

(五)负责与有关媒体建立长期、稳定友好的联络。

(六)配合各分会(部门)做好有关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

(七)组织员工开展视频资料的采集及剪辑技术培训。

(八)负责各分会(部门)业务活动的平面设计等工作。

(九)负责协会图片资料的整理、刻盘和保存。

(十)协助各分会(部门)业务活动的摄影摄像工作。

(十一)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宜。

标准部

(一)负责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畜牧业相关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督促会员单位执行团体标准。

(四)负责团体标准认证工作。

(五)负责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工作。

(六)负责团体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工作。

(七)负责协调、组织各分会开展与团体标准实施相关的配套活动。

(八)负责与其他社团组织标准交流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会展、档案、培训、推优、评先和会员服务等工作

(十)承办行政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是中国农业领域产值最高、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社会组织。共组建了猪业、白羽肉鸡业、黄羽肉鸡业、蛋鸡业、水禽业、牛业、羊业、兔业、鹿业、骆驼业、驴业、驴业、草业、犬业、鸽业、鹌鹑业、毛皮动物、蜂业、畜牧工程、信息、智能畜牧、物流、环保、生物产业、宠物产业共24个专业分会。

组织文化

建设宗旨

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社会。

会徽释义

中国畜牧业协会的企业标识由英文“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的缩写“CAAA”变形构成,其圆形的轮廓,象征着中国畜牧业协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三个变形的“A”形成一种延续的动感,蕴含了协会奋发有力的进取精神,以及行业的凝聚力。同时,也表现了协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的行为理念。

该标识具有独特的艺术美感和象征意义,是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有机整体,它形象地勾勒出中国畜牧业协会融和内部一切积极因素和优秀资源的内在品质,体现了中国畜牧业协会作为一个行业交流平台,将和中国畜牧业共同发展和奋斗的信心和决心。

社会责任

2022年3月至9月,中国畜牧业协会在中畜传媒融媒体平台开展“聚焦热点,降本增效--春暖盛夏公益直播活动”,积极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公益直播内容涵盖行业热点话题聚焦、行业前沿技术推广应用、行业政策深度解析、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分享等,旨在为行业同仁搭建有效的资源共享平台。

2023年4月11-12日,中国畜牧业协会副秘书长刘强德等一行到兴安盟就重点帮扶品牌"兴安盟牛肉"开展实地调研,并进行农牧业品牌帮扶培训服务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CA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紧围绕推进畜牧业现代化和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任务,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我国现代畜牧业;整合行业资源、维护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交流行业信息、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以及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行业、政府、社会服务;

(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指导价格,参与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接受政府委托,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承担政府委托的项目以及政府交办的事务;

(三)协调会员与会员、行业、政府之间的关系;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促进全国畜牧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四)反映会员与行业诉求,及时掌握和解决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制订实施畜牧行业行为规范,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宣传、推广和普及畜牧业知识,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全国畜牧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

(八)指导行业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引导消费,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相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九)促进畜牧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在畜牧行业贡献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率;

(十)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打击伪劣产品,保护产业信誉,提高我国畜牧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一)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种畜禽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高优良种畜禽利用率;

(十二)受政府承办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发展大会、论坛、研讨会、学术讲座等行业活动,构建行业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

(十三)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从业者素质;

(十四)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行业、从业者评优、评比、奖励工作;

(十五)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十六)组织会员履行社会责任,定期编写、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十七)推进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组织开展行业公益活动,以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执行本团体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需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需提交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公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杜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参考资料:

会员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畜牧业协会(下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和《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更有效地提高协会为全国畜牧及相关行业工作者服务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中国国籍的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会长单位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协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会员部或下属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畜牧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六)交纳本年度会费。

(七)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会员部或相关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畜牧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协会秘书处或分会秘书处。

(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在协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息。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贸易治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研讨会等活动。

(六)享受在协会主办各种活动和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

(七)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八)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根据会员级别享有相应服务(另行规定)。

(十一)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维护协会声誉。

(三)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宣传、普及畜牧业科学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六)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第十三条 协会可以向社会购买为会员服务的项目。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主席团,是协会的最高议事机构。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原则上主席与协会会长由一人兼任,副主席与协会副会长也可以兼任。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讨论、审定社会团体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社会团体年度工作要点;

(三)听取社会团体秘书处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报告,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4000元/年

3.分会副会长单位会员 1万元/年

4.分会会长单位及协会副会长单位会员 2万元/年

第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会议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全国性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会员可随时办理入会注册手续,并交纳年度会费,年度会费按顺延年12个月计算。也可以按届(五年一届)交纳会费。

(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应在获选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届会费,无理由不缴纳会费的取消相应资格。

(三)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工本费和当年度会费。

(四)会费交至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二十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可随时办理注册手续,同时交纳年度会费,或在会员有效期到期前进行续费注册。

第二十二条 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等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单位会员授予中国畜牧业协会先进企业称号。

(二)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中国畜牧业协会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协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畜牧业或其它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畜牧行业者,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经秘书处核准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会员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超过规定交费期限6个月不交纳会费;

(二)理事会成员连续3次不参加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单位以上团体会员连续3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

(四)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会员权利义务(理事以上团体会员可另选代表人,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更换人选);

(五)因担任本协会工作而具有会员及以上身份的,办理离职手续后原会员及以上身份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参考资料:

获得荣誉

相关事件

202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于2024年6月6日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猪肉及猪副产品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相关猪肉和猪副产品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指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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