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硅酸盐学会 :中国硅酸盐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1:00

中国硅酸盐学会(The Chinese Ceramic Society,CCS),创建于1945年,是由中国硅酸盐(无机化合物非金属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是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发展历史

中国硅酸盐学会的前身是中国陶学学会(简称中国陶学会)创建于1945年,1951年1月改名为中国窑业工程学会,同年10月因故停止活动。1956年12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矽酸盐学会筹委会,1959年11月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决定将我会定名为中国硅酸盐学会。

主要职能

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倡导学术民主,推动自主创新。

(二)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科技素质。

(三)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合作和交往。

(四)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会讯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 组织无机化合物非金属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国际国内科技展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承接政府委托和转移职能,有序承担科技评估、标准制定,成果评价、技术仲裁等工作。

(六)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现并举荐科技人才,设立科技奖项,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著作以及优秀科技工作者、会员和学会工作人员,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议,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七) 密切联系无机化合物非金属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把学会建设成无机非金属材料科技工作者之家。

(八) 组织无机非金属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九) 依法兴办有利于学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十) 完成中国科协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委托的任务。

交流活动

国内活动

每年召开各种类型的学术会议20余次,参加者数千人;

国际活动

水泥混凝土国际会议、国际高性能陶瓷会议、国际耐火材料会议等;展览:中国玻璃国际工业技术展览会、中国国际玻璃及搪瓷工业技术和设备展览会等;期刊: 《硅酸盐学报》、《硅酸盐通报》、

现代技术陶瓷》、《建陶情报》等。

参加国际组织

国际玻璃协会;国际陶瓷联合会;联合国际耐火材料学术会议组织;国际晶体生长组织。为上述4个国际组织的执委会成员。

机构设置

如图。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硅酸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Ceramic Society,英文缩写为CCS。

第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是由中国硅酸盐(无机化合物非金属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济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导,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广大无机化合物非金属材料及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办会方针是: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在硅酸盐领域内从事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供科技咨询服务,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音像、电子制品;

五、举办科技成果及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六、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设立科技奖项,表彰、奖励科技成果和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科技工作者及学会工作人员;

七、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技术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任务;

八、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科技事业和其他实体,建立和运作基金会;

十、完成政府部门和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会员由本会办事机构发展和管理,亦可由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硅酸盐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和专业领域内发展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并进行管理。

第八条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相应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学生会员

普通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在读研究生、本科三年级(含)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

二、普通会员

从事硅酸盐及其相关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或非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相当学术水平;

(四)从事管理工作,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五)已毕业的学生会员。

三、高级会员

从事硅酸盐及其相关工作,取得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以及获得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硅酸盐领域学术界、工程界做出重要贡献;

(二)荣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和本会科技奖;

(三)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学术论文或著作;

(四)担任本会理事、专业分会或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五)从事学会工作十年以上,对本会有重要贡献。

四、荣誉会员

荣誉会员为终身荣誉称号,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审议批准,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中国硅酸盐学科和技术发展及本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二)对中国友好,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外国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三)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省级学会、本会专业分会理事长(主任委员),任期届满者。

五、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中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专家。

六、团体会员

与硅酸盐(无机化合物非金属材料)领域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队伍,愿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院、系)、生产、管理等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一)学生会员和普通会员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或经本会授权的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批准并报本会登记备案。会员证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统一制作,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颁发。

(二)高级会员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两位高级会员介绍或本会办事机构、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推荐,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三)外籍会员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本会两名高级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会员、普通会员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优惠得到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高级会员

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免费获得《硅酸盐学报》或《硅酸盐通报》一份;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联谊活动;

(三)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三、外籍会员

(一)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三)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团体会员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反映团体会员单位内本会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活动计划、资料和信息,并参加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四)请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相关服务,协助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举办科技培训班、讲座和报告会的优先权;

(五)定期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发行的有关出版物和资料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生会员、普通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高级会员

除履行普通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学会建立人才库提供个人技术简历,并按本会要求定期进行更新;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适于高级会员的工作。

三、外籍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推荐专家来华进行学术交流;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本条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组织本单位会员及科技人员开展学会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及资料;

(四)协助本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咨询和编辑、出版等活动;

(五)经本会授权,在本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学生会员、普通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管理

一、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可由本会授权省级学会、本会专业分会、团体会员单位协助本会管理;高级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由本会管理。

二、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6月份。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或1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半年内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四、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代表由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分会和有关单位推荐产生,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硅酸盐领域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单位理事。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原推选单位可提出更换要求。常务理事会可批准理事的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当选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曾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授予本会名誉理事长或聘为本会顾问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领导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活动。分会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并应明确承诺对分会活动给予充分支持。分会办事机构必须与挂靠单位在同一城市。

二、不得另订章程,不得另设分支机构。除经理事会授权,在少数特定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场合使用冠以“中国”的英文名称外,分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中、英文字样。

三、领导成员由分会理事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前应取得本会同意,选举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积极开展活动,一般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术活动。分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中国科协备案,到民政部登记或注销。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硅酸盐科技工作者集中的地、市、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同级科协和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地方硅酸盐学会,批准后报本会备案。

本会与地方硅酸盐学会之间为业务指导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中国科协和政府拨款;

三、境内外个人、团体、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办事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会会徽为圆形,硅氧四面体和火焰两个图案作为会徽的主题居于中心位置,会徽背景为地球,上方为本会的中文名称,下方为本会的英文名称,火焰下方的阿拉伯数字“1945”,表示本会前身中国陶学会的创建年份。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04年12月18日经本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硅酸盐学会章程.中国硅酸盐学会.2022-08-10

中国硅酸盐学会组织机构示意图.中国硅酸盐学会.2022-08-10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