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1995年成立的组织机构

更新时间:2024-09-20 16:40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简称“中国改革基金会”,CRF)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的全国性公募智库型基金会,1994年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1995年在民政部正式注册。

组织机构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利机构,由知名学者、专家、资助人代表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理 事 长:孔泾源

副理事长:杨冠三

理事(按姓氏笔画为序):孔泾源 石明磊 张宝龙 杨冠三 赵珍 高剑虹 徐骥 黄永山 鲁利玲

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事务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秘 书 长:石明磊

副秘书长:赵珍、张宝龙、谌利民

监事长:任俊峰

监事(按姓氏笔画为序):冯楚军 任俊峰 张昕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各类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紧密围绕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团结、组织有志为中国经济改革事业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政府官员与实业界人士,资助其开展有关理论研究、方案设计、项目咨询、信息传播、人材培训,以及国内外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万元,来源于境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国际友好人士及团体的捐赠;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安门大街2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研究项目;

(二)举办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各种会议;

(三)从事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

(四)开展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咨询、培训工作;

(五)进行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中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经理事会批准的与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有关的其他各类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承担本会任务及参加本会活动;

(三)为中国改革与发展研究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合法团体和个人;

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理事单位和理事。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积极为基金会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与终止。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研究项目;

(二)举办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各种会议;

(三)从事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

(四)开展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咨询、培训工作;

(五)进行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的中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经理事会批准的与中国改革与发展方面有关的其他各类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捐赠在5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