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1983年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19:54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英文缩写:COSHA)成立于1983年,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由全国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和发展我国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事业,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其前身是中原地区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在2017年度全国性联合类社团评估等级中评为4A级。

2022年8月26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与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主要职能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在安全工作者、有关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一)为国家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立法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促进安全防护、安全工程及检测技术等相关产业发展;

(三)围绕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和企业提供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咨询和建议;

(四)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和发行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技书籍和《中国安全科学学报》等期刊;

(五)推进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对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促进社区安全;

(六)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理论与应用研究,提供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技服务,组织从事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技咨询、开发活动;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从事以下活动:

(1)组织和从事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评估和风险评价工作;

(2)组织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评鉴工作,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3)承办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专业人员资质评鉴的相关工作;

(4)承担高等学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的有关工作;

(5)组织和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起草、论证、审查和宣贯工作;

(八)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者及有关单位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维护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仲裁工作;

(九)承办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多年来,协会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依法制定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所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运行规范。同时,协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协会历届理事会还始终选举政治上可靠,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威望的领导人或专家学者担任负责人,并在秘书处设立了党总支,使党的先进性贯彻协会工作始终。

建设宗旨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国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推动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协助政府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国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事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

组织结构

协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的领导,其秘书处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内。

协会理事会设有管理科学等13个专业委员会和地质钻探安全等10个分会;协会常务理事会设有科学技术等3个工作委员会,并在吉林省等地设立了6个代表处。

协会制度完善,除章程外协会还制定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会员简则及详细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为协会的运行中枢,秘书处设有多个业务部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达30余人,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领域实力最强的社团之一。协会还积极创办实体,开展安全评价业务。

协会组织机构健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理事会则由各行业的安全健康精英组成,有极高的代表性。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现为第六届理事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德学同志任本会第六届理事长。此前,章萍、何光、李伯勇、李沛瑶、程映雪、张宝明等同志曾先后当选为历届理事长或代理事长。

第六届理事会

【理事长】王德学

【副理事长】杨宇栋、马骏、伊烈、周彬、康高亮、刘辉、李凤超、官山月、马剑忠、徐和麟、张凤山、曹耀峰、陈壁、解旗、王铃丁、刘勇、张光德、李文昌、陈景河、张兴凯、杨庚宇、范京道、尹晓敏、王永前、陈玉民、高圣先、宗敦峰、曹信红、马达卡、顾勇、杨延良、冉斌、陈华、王青海、王选忠、魏国友、翁占斌、袁亮、熊亮、李文辉、袁宏永、刘福来、束洪春、李文勇、杨耀党、杨辉、宋占超、王晋定、张秀卓

【秘书长】马骏

组织活动

近年来,协会紧密围绕国家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认真完成一系列国家安监总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如尘肺病调研工作、高等学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服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事务性工作、安全科技规划编制工作、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评审工作、安全生产专家组服务与管理工作、防尘防毒分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高瓦斯矿井全井田瓦斯预抽技术推广工作、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以及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等。这些工作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协会知识密集、人才荟萃、地位超脱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协会是政府得力的参谋与助手的特点。

主要业绩

多年来,协会在历届理事会的带领下,在广大会员的积极支持和参与下,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主要业绩有:

1985年5月,召开全国劳动保护科学体系第二次学术讨论会,首次提出安全科学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

1987年7月,首次接受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哈尔滨市亚麻厂粉尘爆炸事故的技术调查工作。此后,还组织并参加了民航“1.18”空难、上海“3.24”火车相撞、深圳危险品仓库爆炸等特大事故的技术调查。

1988年7月,首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第二届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此后,先后承担了劳动部第三至第六届科技进步奖、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一、二、三、四届科技成果奖的评奖工作。

1989年10月,首次主编大型工具书——《工业防尘手册》。此后,还组织编写了多部专著、论文集和安全工程专业基础教材等。

1990年6月,举办全国工业粉尘防爆与治理学术讨论会,并向全国发出建议书,呼吁各界重视安全。

1990年9月,参加第一届世界安全科学大会,宣读《中国安全科学的发展现状综述》报告。

1991年1月,创办《中国安全科学学报》。这是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内第一个国家一级学术刊物,2004年3月被收录为科技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即中国科技核心期刊。2008年12月入编《核心期刊目录》。

1991年10月,主办第七届亚太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组织年会暨亚太地区职业安全健康学术研讨会。此后,又先后主办了第八、第二十届年会暨三次亚太地区职业安全健康学术研讨会。其中,第二十届年会的国外代表达160余人。

1992年5月,召开全国安全经济学术研讨会,首次提出“安全经济”的概念。

1992年9月,邀请台北工业安全卫生协会代表团到大陆访问。这是大陆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领域接待的第一个台湾代表团。翌年6月,我会代表团率先访问台湾。此后,两岸多次互访交流。

1992年11月,将“安全科学技术”列为国家一级学科,并列入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这是国际首创,也是我会对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在中国图书分类法、主题词表和国家叙词库中也将安全科学列为一级类目。

1993年9月,发起海峡两岸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职业安全健康学术研讨会,并于1998年、2006年承办两届会议,对增进两岸四地同行相互了解和友谊,共同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1994年6月,率先提出在我国工程技术职称序列中建立安全工程师的建议,并被政府采纳。从2001年起受政府委托,承担安全工程师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1995年4月,举办全国安全文化高级战略研讨会,并率先在全国推动安全文化。

1998年8月,率先在国内颁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CSSTLP1001),并从2000年至2004年接受政府委托,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工作。

1998年9月,召开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改革与发展研讨会,并向政府部门提交了6项建议。

1999年6月,举办全国工业粉尘危害与肺尘病防治会议,并向政府呼吁响应“在全球消除矽肺国际规划”。

2002年9月,获准设立我会科学技术奖。该奖是我国三大科技奖励的配套奖项。

2003年2月,受有关政府部门委托,承担高等学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并筹备成立了新一届的教学指导委员会。2008年5月完成了总局下达的《安全工程学科专业发展战略研究》课题为将“安全科学与工程”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设立为一级学科,科学规划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体系,加强安全工程专业教材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3月,向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交“建设安全小康,把安全生产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的总体规划”的提案,并承担“安全小康社会发展目标与战略”课题研究。

2003年12月,创办北京安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开展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咨询以及安全培训业务。

2004年4月,完成中国科协2020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中国安全科学和技术发展”专题编写。

2004年6月,举办首届年会及职业安全健康论坛。此后,该会每年举行一次。

2004年10月,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协会开始负责中国大陆地区“安全社区”的推广工作。并于2005年4月召开了“安全社区建设经验交流会”,2006年2月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协会编制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标准,2008年12月,协会正式成为国际安全社区支持中心。2009年10月主持并承办了第五届亚洲安全社区大会。

2004年10月,受国家安监局、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组织开展尘肺病调研工作。2009年4月承担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调研工作。

2004年开始受国家安监局委托,承担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

2005年5月,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并圆满完成了大型项目——中国沈阳世界园艺博览会的安全评价和应急预案的研究编制工作。

2007年9月,举办中美职业卫生研讨会。此后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2009年,协会完成的《大型社会活动事故预防与控制对策研究及其应用》研究成果荣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四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一等奖,并被授予第四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优秀推广项目。

其中,按照总局的要求,2007年协会在“全国安全社区工作会”上命名了首批21个“全国安全社区”,目前已命名全国安全社区81个,已建、在建安全社区近500个,包括城市社区、企业主导型社区和农村社区三种类型,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安全科学技术一级学科的成功创建,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协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登记、备案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也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被正式列入国家奖励序列的全国性科学技术奖项,2009年正式开始评审。

发展定位

协会始终以服务为宗旨,努力把协会办成会员之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认真为会员服务、为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事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积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随着会员队伍的不断壮大,近年来,协会创建并不断完善会员库、专家库,并正在建设成果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会议以及培训等,常年向会员发放《中国安全科学学报》、《中国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及其它有关信息,积极征求会员意见、建议,同时协会还积极为会员自己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总之,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是我国在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领域建立的第一个全国性社团组织,历史悠久,并始终秉承科学、客观、公正和服务的办会原则,坚持非营利组织宗旨,诚信自律,社会公信度较高,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协会在学科建设、安全文化、科技评奖、学术交流、安全社区等各方面已经形成了协会的品牌,得到了会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肯定与大力支持。另外,协会还是代表中国加入亚太地区职业安全健康组织、国际安全健康从业者组织联合会、亚太地区安全工程学会联合会等国际性组织的唯一组织,在国际社会享有一定地位,对促进中国的职业安全健康与安全生产走向世界发挥了积极作用。

●学科/专业基础:

学科基础为国家一级学科(GB/T 13745-92)——安全科学技术;专业基础为国家职业分类——安全工程技术专业。主要包括安全系统、安全心理、安全模拟与仿真、安全人机、安全经济、安全管理与法规、安全教育、消防工程、爆炸安全、安全设备、安全电气、通风与防尘、工业防毒、生产噪声与振动控制、辐射防护、职业卫生与职业病、个体防护、安全信息、风险评价与失效分析、工业灾害控制、安全检测与监控、安全社区、应急救援等。

●加入的国际组织:

1、亚太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组织(1988年加入)

Asia Pacific Occupational Safety \u0026 Health Organization.(缩写:APOSHO)

2、亚太安全工程学会联合会(2006年6月加入)

Asia Pacific Association of Safety Engineering Societies(缩写:APASES)

3、国际安全健康从业者组织联合会(2008年7月加入)

the International Network of Safety and Health Practitioner Organizations(缩写:INSHPO)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为: 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COSH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推动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进步,为会员及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为:

(一)为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立法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促进安全防护、安全工程及检测技术等相关产业发展;

(三)围绕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和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咨询和建议;

(四)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和发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技书籍和《中国安全科学学报》等期刊;

(五)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促进社区安全;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理论与应用研究,提供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技服务,组织从事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技咨询、开发活动;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从事以下活动:

(1)组织和从事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评估和风险评价工作;

(2)组织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技项目的评鉴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3)承办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资质评鉴的相关工作;

(4)承担高等学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的有关工作;

(5)组织和参与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标准的起草、论证、审查和宣贯工作;

(八)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及有关单位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维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仲裁工作;

(九)承办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能够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工作与活动;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发出接纳通知;

(四)交纳会费;

(五)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工作与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四)优先或优惠在本团体学报上发表论文;

(五)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支持本团体工作,宣传本团体作用,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工作与活动,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单位会员应组织本单位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本团体设荣誉会员称号作为优秀个人会员崇高的终身荣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获得荣誉会员称号:

(一)对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有重大贡献者;

(二)我国安全科学技术带头人,学术资深、德高望重者;

(三)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技有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就者;

(四)对团体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自死亡、失踪、单位或部门解散、自动退会或本团体解散之日起失去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本团体大政方针、发展方向与目标、中心任务和长远规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对会员的接纳与除名;授予或撤销本团体荣誉称号;

(七)决定设立本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理事;

(九)制定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十)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从本团体会员中产生(团体理事单位和团体常务理事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由本团体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名,人选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后当选。

理事会代行调整理事时,每届增选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九)和(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领域有较大影响,热爱本团体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后,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并聘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由理事长书面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聘任本团体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

(四)按有关规定决定办事机构各部门的设置,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团体理事单位和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其单位代表经选举即为本团体理事或常务理事。

团体理事单位和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在任期内可以更换本单位理事或常务理事,但应及时向本团体理事会申请变更,继任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通过后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本团体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拨款;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其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团体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团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会徽为圆形绿色,中央为绿十字,相对环衬两周电子轨迹,圆周内上方为本团体中文名称,下方为本团体英文名称缩写。

本团体旗帜图案与会徽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0日本团体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组织刊物

1、《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主办: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2、《安全》

主办: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3、《安全与环境学报

主办:北京理工大学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年度报告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因未提交2005年年度报告,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提出通报批评。

以下为通报原文(节选):

但是,也有个别机构明显敷衍了事,年度报告过于简单,一年的工作仅报来几个数字,没有具体工作内容的总结;有的机构填报不完整,提供数据前后矛盾,明显不真实。这不仅表明这些机构不重视年度报告工作,也表明他们对自己全年工作的不重视、不负责任。甚至有个别机构无视国家认监委的要求,未提交年度报告。这些机构是:北京中设认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海萨博质量认证中心、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安徽天园有机产品认证有限公司、奥瑞(沈阳)认证有限公司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在此,对未上报年度报告的机构提出通报批评。各机构年度报告提交情况将记录在案,作为今后机构信誉评价的依据之一。

组织合作

2022年8月26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与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参考资料

深度战略合作、共筑安全基石,泰州应急管理局与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今日头条-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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