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 :1987年成立的协会机构

更新时间:2024-09-20 19:10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简称中腐协,于1987年6月27日经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负责全国腐植酸行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中腐协秘书处下设一室、四部、两个中心、三个委员会和三个分支机构,即办公室(含财务)、会员部(含人事)、信息部、技术咨询部(含《腐植酸》杂志编辑部)、培训部、“乌金文化”传播中心、土肥和谐全国推进中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医药专业委员会、《腐植酸》杂志编辑委员会、泥炭工业分会、肥料专业委员会和腐植酸质量检测中心(太原市)。

中腐协主要职能包括:开展全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投资与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协办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与研讨会等;组织科研项目转化,开展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协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指导企业可持续发展;反映会员要求及行业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

团体会员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历经六届,现拥有会员单位300多家,遍及31个省、市、自治区。

组织成就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简称“中腐协”)于1987年6月27日经国家经济委员会正式批准成立,负责全国腐植酸行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2003年7月建立中国腐植酸网站。腐植酸是地球碳循环的重要一环,工业制取的腐植酸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中腐协会员351家,分布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腐植酸环境友好产业广泛分布在环境、农业、工业、医药等55个领域,已经成为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先进力量。2017年7月21日,“纪念中国腐植酸环境友好产业发展60年暨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成立30周年庆典”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成功举办,取得圆满成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誉。

组织章程

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腐植酸工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HUMIC ACID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简称为:CHA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从事腐植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院等单位,以及煤炭、石油、化工、农业、医药、卫生、轻工、环保等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竭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愿和要求。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政府与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我国腐植酸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接受农业部、卫生部、环保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行业发展的规划和行业政策的建议;

(二)协调解决会员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中的问题,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组织学术、技术和经验交流,向政府部门和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四)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人员培训班,提高行业队伍的素质;

(六)协助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国家行业标准;

(七)开办经济实体;

(八)积极发展与国外有关团体和对口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单位举办国际、国内展览,开展技术经济方面的交流活动,促进中外技术经济合作;

(九)维护会员权益,开展各种公益事业活动,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十)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腐植酸行业的生产经营、设备制造企业,科研、设计、大专院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四)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且热心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经本人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由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天津市重庆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每年交纳一次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天津市重庆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经费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有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21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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