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 :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3:47

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成立于2006年12月23日。由全国从事艺术人类学研究的相关大专院校、学术研究机构的教师、学者及专业研究人员自愿组成,是一个全国性、非营利性、专门从事艺术人类学专业研究的社会学术团体。

理事成员

会长为方李莉,副会长为:王杰、邓佑玲、刘祯、色音、何明、张士闪、李玉林、纳日碧力戈、周星、洛 秦、麻国庆、廖明君。

团体会员

会员约700人,第二届理事会中,常务理事38余人,理事79人。秘书处设在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人类学研究所。由于艺术人类学是西方的外来学科,所以会员相对受教育程度较高,不少会员有出国留学或在国外作访问学者的经历,一般都有硕士以上的学位,不少会员拥有博士学位,并大多数在高校任职。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for anthropologies of Art(缩写:CSA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全国从事艺术人类学研究的相关大专院校、学术研究机构的教师、学者及专业研究人员自愿组成,是一个全国性、非营利性、专门从事艺术人类学专业研究的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道德风尚;广泛团结和联络全国艺术人类学领域的学者,开展艺术人类学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研究,注重实地的田野考察,更进一步地认识与宏扬中国自己的民族文化和艺术,为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为中国艺术人类学学科的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朝阳区惠新北里甲一号(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艺术人类学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团结和联络全国艺术人类学方面的学者和有关研究人员,开展艺术人类学理论方法与实践的深入研讨,积极推动实地的田野考察工作,努力使我国艺术人类学的学科体系逐步完善化。

(二)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国内、国际有关艺术人类学领域的研讨会,并致力相关学术成果的出版与宣传。为我国艺术人类学的学术研究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通过学者间的交流与研讨,促进我国艺术人类学学科建设的不断发展。

(三)为了不断加强艺术人类学的学术研究与交流,并及时总结研究的成果与信息,为全体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艺术人类学研究的最新资料与信息,拟定每年推出《艺术人类学研究通讯》若干期。同时组织力量翻译和编写艺术人类学方面的专著与教材。积极做好《民族艺术》杂志的协办工作。

(四)积极参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相关工作,以艺术人类学田野工作的优势,深入城乡基础社和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族民间文化才艺术方面的考察,为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工作提供可靠资料与必要的理论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为、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四)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六)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七)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六)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

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

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

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通过召开,其决议需经

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

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需经到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

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

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

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

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

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

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

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

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

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

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

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

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

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中止程序及中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于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中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

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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