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 :2013年成立的非营利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22:13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CHINA FINANCING GUARANTEE ASSOCIATION,CFGA)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正式成立。协会是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地方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依法登记的地方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均可申请加入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

主要职能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融资担保业实行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融资担保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融资担保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融资担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融资担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组织结构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成员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推荐的 会员单位或地方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及其推荐的本辖区内的会员单位组成,并经中国银监会审核同意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使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协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组织章程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和规范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协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NANCINGGUARANTEE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GA。

第三条协会是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地方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面向融资担保行业,提供专业服务,完善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协会在政府与融资担保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国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而为我国信用文化和信用体系的建设与改善作贡献。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七条行业服务职责:

(一)从担保业务实践的角度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有关政策的制订工作提供意见与建 议;

(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各国专业担保等相关组织的双边或多边交流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出版物,建立行业门户网站,举办行业研讨活动;

(四)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企业管理、专业技术、信息化建设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行业研究职责:

(一)研究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问题,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工作;

(二)组织和参与融资担保行业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和参与对研究成果的评审;

(四)开展现代化管理的研究,推广担保机构管理成果;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根据授权开展统计。

第九条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

(二)制订会员间业务合作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三)建立融资担保行业客户信息系统和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开展融资担保行业的专业培训;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融资担保行业的相关专业资格考试及评定。

第十条行业维权职责:

(一)协助会员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三)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建立沟通机制,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十一条行业协调职责:

(一)维护融资担保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

(二)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其他职责: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依法登记的地方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

(三)参与制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技术标准、认证标准等;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本章程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制定的各项规则;

(二)执行本会通过的决议和行规行约;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行业的良好信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本会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等;

(八)本章程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会员代表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九条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理事、常务理事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书面催告后六个月内仍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取消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书面催告后一年内仍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加入本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地方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被注销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会员申请退会、自动退会、自动失去会员资格、被取消理事资格、被取消常务理事资格的,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报告常务理事会后向全体会员予以公告;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及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委托副会长代为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成员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推荐的会员单位或地方融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及其推荐的本辖区内的会员单位组成,并经中国银监会审核同意产生。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成员,由筹备组提名。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的事项;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会由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产生,非会员理事与会员理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理事会还可以决定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特邀理事。特邀理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年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根据专职副会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专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单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决定协会顾问的聘请;

(十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五)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

(十六)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协会设监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对本协会成员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对所监督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三)在融资担保行业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道德品质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八)秘书长可以由专职副会长兼任。

第三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九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职权时,所需签署的文件应事先报会长同意。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领导并主持协会的工作;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年会;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领导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批准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

(六)提名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的工作。在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副会长接受会长的委托,主持协会的工作。

协会设专职副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由中国银监会提名。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二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六)提出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方案;

(七)办理会长交办的事项;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实现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若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理事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必要时可提请中国银监会予以协调。会员单位对派驻人员在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应等同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四十四条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领导人或提前改选。

第六节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银监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协会章程经2013年9月17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自报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简介.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2004-08-16

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200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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