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更新时间:2023-11-14 17:5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会机关内设19个职能部门,以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证监会具体执行。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

1997年8月,国务院研究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同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2015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其中包括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保留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编著作品

2021年5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著的《中国资本市场三十年》正式出版。

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

(二)研究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监管规章、规则。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权益类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股权、私募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投资基金活动。

(四)监管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交易所市场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托管和结算等工作,监管政府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交易活动,负责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五)监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按分工监管境内期货合约和标准化期权合约的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七)监管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监管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制定有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执业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监管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等证券及上市活动,监管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境内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基金机构及从事相关业务,境外企业到境内交易所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行为。

(十)监管证券期货基金市场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一)与有关部门共同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施备案管理和持续监管。

(十二)负责证券期货基金业的科技监管,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构建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科技应用和安全等风险监测、分析、评价、预警、检查、处置。

(十三)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处罚。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活动,组织风险监测分析,依法处置或协调推动处置证券期货基金市场风险。组织协调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指导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十四)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指导和监督与证券期货基金相关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十五)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十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机构概况如图:

直属事业单位及职责

稽查总队

承办重大、紧急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的其他案件。

研究中心

研究草拟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对资本市场发展、运行和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持;为草拟资本市场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或具体监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中心

建设和管理证监会广域网、证监会机关计算机局域网和机房、其他专网等;建设和管理证监会电子政务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电子邮件系统、互联网站、资讯系统等;组织协调证监会各部门单位提出信息系统建设需求,提交开发单位,参与上线测试,负责验收并承担运行维护服务;负责会机关电子类办公设备的管理工作;组织保障证监会网络和信息安全,配合开展保密和密码技术支持工作;承办证监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中心

根据证监会后勤业务发展的总体要求,研究、制订其发展的规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为证监会机关办公提供服务保障,为机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生活服务;负责证监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保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承办指定范围的外事接待服务、国际会议、国内会议以及各省市来京联系工作人员的接待工作;承担办公厅、国际合作部、人事教育部划转的保卫、有关文件资料的印送、外事服务及文秘人员的招聘与管理等职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能;并按规定在保障机关办公服务的前提下对外开展社会化服务。

内部职能部门及职责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拟订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会机关的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修改;负责会公文审核、文件档案管理、值班、信访、保密、保卫、新闻发布、信息综合、机关财务和会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的证券公司监事会日常工作。

发行监管部

拟订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则、实施细则,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审核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拟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拟订公开发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认定、查处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

市场监管一部

拟订监管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品种;组织实施证券交易与结算风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市场基金;收集整理分析证券市场基础统计资料;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活动;协调指导证券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监控工作。

市场监管二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

场外市场重点领域综合风险研判分析;私募投资基金规则制定和监管;对地方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拟订证券期货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证券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资产管理、资产托管、基金销售等各类业务牌照管理及持牌机构监管的规则、实施细则;依法审核证券、基金、期货各类业务牌照资格及人员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拟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则、实施细则;依法审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申请;拟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规则、实施细则;依法审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依法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牵头负责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出现重大问题及风险处置的相关工作;拟订及组织实施证券、基金、期货行业投资者保护的规则、实施细则;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等。

上市公司监管部

拟订监管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监管境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监督和指导交易所、派出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牵头负责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问题及风险处置的相关工作等。

期货监管部

拟订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依法审核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并审核其章程和业务规则;审核上市期货、期权产品及合约规则;监管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交易、结算、交割等业务活动;监管期货市场的交易行为;负责商品及金融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规则制订、登记报告和监测监管;负责期货市场功能发挥评估及对外开放等工作;牵头负责期货市场出现重大问题及风险处置的相关工作等。

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

拟订证券期货执法的法规、规章和规则;统一处理各类违法违规线索;组织非正式调查;办理立案、撤案等事宜;组织重大案件查办;协调、指导、督导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复核案件调查报告;统一负责案情发布;协调跨境案件的办理;组织行业反洗钱工作;办理稽查边控、查封、冻结等强制手续;组织、协调行政处罚的执行;组织稽查考评、奖励;负责案件统计、培训工作。

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

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解释;审查与境外监管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及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的法律协助文件;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听证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组织办理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监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活动;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行政处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拟订行政处罚意见。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日常事务,办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项,组织安排听证、审理会议,协助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开展相关工作。

会计部(首席会计师办公室)

会计部(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主要职责: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进行管理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有关证券期货财务会计的规章及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对监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财务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会计监管跨境交流与合作;协调证券期货市场的收费、税收政策;电子化信息披露工作。

国际合作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拟订证券期货系统对外交流合作的规章制度、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规划、实施细则;联系有关国际组织,组织境内与境外有关机构的交流合作活动,承担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关系的有关事宜;按规定归口管理证券期货系统的涉外事务;安排或协助安排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员出访、出国(境)培训教育和接待境外人员来访;审核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及其派生形式、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申报材料并对境外上市公司实施监管。

投资者保护局

负责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推动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相关法规政策体系;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完善投资者保护的体制机制建设;督导促进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以及市场各经营主体在风险揭示、教育服务、咨询建议、投诉举报等方面,提高服务投资者的水平;推动投资者受侵害权益的依法救济;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公司债券监管部

拟订监管债券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债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规则;审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并监管相关发行上市活动;监管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活动;拟订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上市交易的监管规则、实施细则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协调指导证券自律组织的债券业务;审核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事债券业务的资格;监管证券中介和服务机构的债券业务活动;监测债券市场运行,负责债券市场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债券市场统一监管执法;负责债券市场部际协调工作等。

科技监管局

拟订证监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建设计划,负责证监会科技管理与建设工作;统筹监管系统科技资源,指导协调证券期货行业、金融基础设施科技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落实证券期货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证券期货行业科技监管规则和信息化建设标准;负责证券期货行业信息安全及重大技术路线、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牵头行业科技监管、科技进步等工作;负责建设集中统一管理的数据体系,开展数据标准化治理,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和监管数据共享;组织开展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研究及应用实施;负责证券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承办证监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

拟订本系统人事管理、培训教育、机构编制管理、老干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的证券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会机关、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负责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

内审部(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系统各级党组织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管党治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证监会内审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系统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执行证券期货监管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指导、监督和检查系统内审工作;承办驻会纪检组和会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

负责本系统干部理论学习教育;负责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管理本系统党校。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派出机构及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证监局,作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监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

派出机构名录

北京证监局   天津证监局  河北证监局  山西证监局

内蒙古证监局  辽宁证监局 吉林证监局 黑龙江证监局

上海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  浙江证监局  安徽证监局

福建证监局   江西证监局  山东证监局  河南证监局

湖北证监局   湖南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  广西证监局

海南证监局   重庆证监局  四川证监局  贵州证监局

云南证监局   西藏证监局  陕西证监局  甘肃证监局

青海证监局   宁夏证监局  新疆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

大连证监局   宁波证监局  厦门证监局  青岛证监局

上海专员办   深圳专员办

行政编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72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7名(含首席律师、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现任领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吴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李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组长,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樊大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王建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陈华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李明

历任主席

刘鸿儒(1992年10月至1995年3月)

周道炯(1995年3月至1997年5月)

周正庆(1997年5月至2000年2月)

周小川(2000年2月至2002年12月)

尚福林(2002年12月至2011年10月)

郭树清(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

肖钢(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

刘士余(2016年2月2019年1月)

易会满(2019年1月-2024年2月)

吴清(2024年2月-)

地理位置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重点任务

2021年,中国证监会召开系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2021年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重点任务:

一是把党的领导优势和资本市场发展规律有机结合。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稳定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完善商品及金融期货期权产品体系。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加强对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切实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坚决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二是扎实推进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落实落地。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三原则,做好注册制试点总结评估和改进优化,加快推进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工作,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统筹抓好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和退市改革方案落地见效,严格退市监管,拓展重整、重组、主动退市等多元退出渠道。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突出放管结合,深化简政放权。稳步推进制度型对外开放,积极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同时加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建设。

三是努力保持复杂环境下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势头。贯彻“不干预”的理念,完善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一方面,以更大力度推进投资端改革,加大权益类基金产品供给与服务创新力度,推动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尽快落地,优化中长期资金入市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宏观形势的跟踪研判,密切关注市场流动性变化,严密监控资金杠杆水平,动态完善应对政策,严防跨市场跨领域跨境的交叉性、输入性风险,切实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四是全面落实“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和打击行动。进一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建立跨部委协调工作小组,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市场操纵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追究一抓到底。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配合修订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出台欺诈发行股票责令回购等配套制度。推动期货法立法,加快推进行政和解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法规制定。依法从严加强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优化市场生态。

五是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持久战。坚持标本兼治,消化存量和遏制增量并举,排好优先序、打好主动仗。稳妥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加大债券市场基础制度和法治供给,优化债券违约市场化处置机制,加强统一执法,严肃查处“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伪私募”等相关风险的分批处置,严格落实私募基金底线性要求,建立部际联动、央地协作的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快推动出台私募条例。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巩固深化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成效。会同有关部门将各类金融活动依法全面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真空。

六是加快推进科技和业务的深度融合。聚焦“数据让监管更加智慧”的愿景,全面提升监管科技和行业金融科技发展水平。突出问题导向、应用导向和结果导向,夯实数据治理基础,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强化科技对监管的有效支撑。加强证券期货行业科技发展的统筹规划,大力促进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创新科技在行业的推广应用,提升行业科技安全管理水平。

相关措施

2023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并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

2024年1月28日,为贯彻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加强对限售股出借的监管,中国证监会经充分论证评估,进一步优化了融券机制。具体包括:一是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二是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对融券效率进行限制。因涉及系统调整等因素,第一项措施自1月29日起实施,第二项措施自3月18日起实施。此次中国证监会优化融券机制,主要体现以下监管意图:一是突出公平合理,降低融券效率,制约机构在信息、工具运用方面的优势,给各类投资者更充足的时间消化市场信息,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秩序。二是突出从严监管,阶段性限制所有限售股出借,进一步加强对限售股融券监管,同时,坚决打击借融券之名行绕道减持、套现之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4年2月6日,证监会对融券业务提出三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一是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以现转融券余额为上限,依法暂停新增证券公司转融券规模,存量逐步了结。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严禁向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的投资者提供融券。三是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我会将依法打击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融券业务平稳运行。

2024年7月11日,证监会暂停转融券业务,存量转融券合约可以展期,但不得晚于2024年9月30日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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