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防伪行业协会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20:31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 (China Trade Association for Anti-counterfeiting),英文简称 (CTAAC) 成立于 1995年 3 月,是中国防伪行业第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由全国从事防伪技术及防伪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国内著名的防伪技术专家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组织。

建设宗旨

服务、协调、发展。

组织机构

★综合管理部

负责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秘书处综合管理工作,协助秘书处领导做好协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各部门工作动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组织制定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与检查;组织协会理事会等重大会议活动;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策划工作、网站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中长期及年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拟定会员管理制度,审核办理入会、退会手续及会费收缴工作;负责组织完成质检总局、民政部等上级主管单位交办的工作事宜,归口管理协会秘书处外事工作:负责涉外活动的联系、安排、办理相关手续。

★防伪技术管理部

负责组织防伪技术的评审与复审、核查与复审工作;参与防伪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防伪科研开发项目的申报及技术文件的起草工作;防伪技术登记备案管理工作;防伪科技奖励工作。

★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防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防伪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并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完成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企业工作部

负责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支机构组织建设的中长期及年度发展规划并组织施;为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有关分支机构状况的信息与服务;负责与境外防伪组织、企业的日常联系与信息交换,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提供给协会有关部门;会同协会有关部门开展行业对外合作。

★维权中心

负责行业维权工作:维护防伪行业各会员单位、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负责接待社会各界对生产、生活用品的侵权投诉,并及时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反映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各类侵权打假事宜;负责协会的培训工作,搭建培训平台,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定期提供行业培训资讯。

★财务部

负责协会财务会计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政策、规章制度和规定要求,组织开展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协会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对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的监督工作等。

★人事部

研究制定协会人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协会人员招聘、调配、工资福利、考核评价及教育培训等工作。

主要职责

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我国防伪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法规、政策,开展对防伪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对防伪技术进行技术评审,实施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有关工作;承担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注册,开展防伪技术核查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对行业的情况进行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组织防伪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推荐、监制工作;推动防伪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技术转让等重大工作。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批准,设立“中国防伪科技奖”,负责组织开展防伪科技奖励活动;

参与协调组织和承担防伪技术产品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代表国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防伪行业管理组织的名义加入国际防伪组织,开展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国内外行业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展览(销)会和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宣传、科技普及活动;培训行业专业人员;

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编辑出版《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出版其它专业技术资料,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工作。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等。

分支部门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综合防伪技术委员会

由全国从事综合防伪技术生产的企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组成,组织综合防伪技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工作;开展技术交流、宣传、咨询、培训;组织专业展览展示、参与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与修订等工作。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激光全息专业委员会

由全国从事激光全息生产的企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组成,组织激光全息防伪技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工作,推动激光全息工作的开展,联系激光全息企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技术交流、宣传、咨询、培训等活动;参与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与修改工作。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特种印制专业委员会

由全国从事特种印制的企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组成,组织特种印制防伪技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工作,推广特种印制防伪工作的开展,联系特种印制企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技术交流、宣传、咨询、培训等活动;参与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与修改工作。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金融机具专业委员会

由全国从事防伪识别技术以及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推广及应用单位和与此相关行业单位组成。为防伪识别设备技术行业的发展提供宏观决策咨询、促进行业协作与国际技术交流、行业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并组织专业展览展示、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与修订等工作。

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产品质量追溯专业委员会

由全国从事信息防伪溯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推广及应用等单位组成。为产品信息防伪溯源技术行业的发展提供宏观决策咨询、促进行业协作与技术交流、行业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并组织专业展览展示、参与国家相关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国外机构

1. 国际防伪情报局

英国国际防伪情报局(CIB)是英国国际商会(ICC)的一个分支机构,成立于1985年,主要任务是向假冒活动的受害者提供信息和具体帮助。该机构下设两个网络:一是由世界各国大法律事务所组成,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协助受害者处理假冒侵权的法律事务;二是由防伪技术及产品制造商组成,进行企业间的技术交流和信息互通,向被假冒者提供有关防伪产品的技术支持。该组织通过与有关国家打假机构和防伪组织的信息交流,广泛地收集制假者的材料,调查假冒产品的生产地点和销售渠道,协助执法部门打击假冒违法活动,指导企业正确选用防伪技术。在防伪领域,CIB与一些国家的防伪组织、生产商、打假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为国家间的合作和技术交流提供服务。

2. 国际全息制造商协会(IHMA)

国际全息制造商协会(IHMA)是由各国全息制造企业组成的国际性组织,成立于1992年,拥有54个成员单位。成员分布在欧、亚、北美的十几个国家。该协会的主要任务为:

(1)规范行业行为;

(2)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

(3)开展全息图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全息图数据库,为会员和用户提供查询服务;

(4)宣传全息技术,拓展全息应用领域。

组织刊物

中国品牌与防伪》一贯秉承“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引领卓越品牌实践、推介高端防伪技术、强化监督维权服务”的办刊理念,以紧贴质检、紧贴防伪、紧贴品牌、紧贴企业、紧贴大众为宗旨,为质量监督事业服务、为防伪事业服务、为品牌建设服务、为社会诚信建设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消费者用户服务。

目前,杂志社已成为全国质检系统和防伪战线的重要宣传窗口,成为政府需要、企业欢迎、群众拥护、社会赞誉的舆论宣传阵地。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下设“热点新闻”、“高端论坛”、“特别报道”、“品牌城镇”、“经济观察”、“品牌人物”、“品牌视点”、“防伪前沿”、“质监连线”等栏目,力争整合最新社会资讯,客观公正报道,以第三视角深度评析热点新闻事件、探究新闻背景事实。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防伪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Trade Association for Anti-counterfeiting ,英文缩写 : CTAA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从事防伪技术研究、试制、开发、生产、经营、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关心防伪事业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政府管理防伪行业,规范国内防伪技术产品市场和发展我国防伪事业的助手;发挥政府与防伪企事业单位、用户及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开发和推广防伪技术,提高防伪行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推动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本协会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接受民政部的宏观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防伪打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国内外团体人士对防伪打假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 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它政府部门研究防伪发展战略,制修订防伪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防伪行业发展规划。

(三) 承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防伪技术评审及公告。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开展产品认证咨询、标准制修订及宣贯、承担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注册的具体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四) 组织防伪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推荐、监制工作。推动防伪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技术转让等重大工作。

(五) 本协会经民政部批准下设若干防伪技术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本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 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合作司指导下,协会积极参加国际防伪组织的活动,与有关国际防伪组织进行联系,开展国际合作业务。组织会员出国考察、学习和人才交流。

(七)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国内外防伪行业的先进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展览(销)会和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宣传、科技普及活动。培训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八) 收集与分析防伪行业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进行生产预测、信息交流、资源配置、价格协调等咨询服务工作,向广大用户和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九) 推动防伪行业的横向联系,互相协作,协调会员单位在开发、生产、经营、技术合作、销售有序竞争的相互关系,建立行规行约,引导企业走集约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

(十) 编辑出版中国防伪打假刊物及协会工作通讯。

(十一) 为防伪行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设备进行调查咨询,限制落后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引进,淘汰落后的防伪技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情况。协助会员单位发展外向型企业,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保护民族工业发展。

(十二) 为推动我国防伪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防伪协会进行业务协调和工作指导。

(十三) 兴办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营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将经济实体盈利用于发展防伪事业。

(十四) 承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按要求提出申请;

(三) 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单位会员代表应是该单位法人代表或受法人代表委托的在职领导;

(五) 个人会员:热心于本行业工作和熟悉本行业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经个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四) 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对有关人士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协会提供的刊物、经济信息及技术、资料、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又无特殊理由,视为自动退会,协会收回会员证书。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协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事宜;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理事长提出审议的重大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或授权有关机构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能,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七)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荐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任职年龄超过规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四) 批准第十八条第六项,提交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五) 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审查上报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 主持本协会财务予决算工作,审查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财务年度计划及落实;

(七) 在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交纳的管理费用;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31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

秘书长(法人代表):柯振权

地址: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 邮编:10001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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