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雷达行业协会 :中国雷达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4:18

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简称雷达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ada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RIA。是由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的科研、生产、高校、使用等单位自愿组成,由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协会是国家电子行业产、学、研、用的联合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

协会概况

协会成立于1990年12月13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协会成员单位分布在中科院、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信息、交通、铁路、民航、气象、高校、贸易、军队等系统和领域,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协会的总部设在北京市

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协会下设船用导航雷达分会、电子对抗分会、航空电子分会、海用电子分会和资深专家委员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文名称: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简称雷达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ada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R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中国雷达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军民用电子信息技术、系统工程、雷达、通信、导航、空管、港管、电子战、计算机等系统装备及配套基础产品、仪器仪表、专用设备等的科研、生产、教学、使用的企业、事业、高等院校和用户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一级行业协会。协会成员单位分布在中科院、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信息、交通、铁路、民航、气象、高校、贸易、军队等系统和领域。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依靠协会成员的基本力量,做好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间的横向联系,发挥行业的整体功能,提高行业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推进全行业的和谐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本协会的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切实为企业服务。

1、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了解、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2、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3、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4、受相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5、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6、办好《中国雷达》会刊、协会网站和简报,编辑出版相关专业技术论文集等;

7、总结交流会员单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经验体会,推进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

(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组织会员单位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

2、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举办国内外经济技术专题论坛、研讨会、交流会、博览会、新产品展示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3、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组织会员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

4、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单位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

(四)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组织制订并实施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主要是单位会员,并发展行业中有名望和有一定影响的专家、企业家和高级经营管理者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按期交纳会费;(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应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军民用电子信息技术、系统工程、雷达、通信、导航、空管、港管、电子战、计算机等系统装备及重点配套基础产品的企业及科研、院校、使用等单位;个人会员应是本行业中有名望和有一定影响的专家、企业家、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三)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四)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五)有权提请协会对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协助进行诊断和指导;(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四)按规定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与行业关联的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有关资料和数据报表;(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关于个人会员根据本行业发展和协会对内对外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吸收和发展一些有名望、有一定影响的专家、企业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为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以充分发挥本行业专家、企业家、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作用。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别于单位会员,其任务主要是,在协会的组织下,开展有关活动,对本行业、本协会和本单位的有关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研讨咨询,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个人会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一)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二)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拒不执行本协会决议及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雷达及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 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秘书处及有关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资助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和返聘人员的补贴金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

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淸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7日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雷达行业协会.中国雷达行业协会.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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