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 :1993年成立的一级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2:28

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简称“中高会”)由王大珩王淦昌、马 宾等著名科学家和经济学家发起,于1993年10月成立。民政部正式注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一级行业协会。2018年2月24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在第三批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为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正名,“中国高科技产业研究会”(冒名组织)与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只有一字之差。

建设宗旨

中高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遵照中央有关高科技产业化的方针、政策和部署,本着“求实、创新”的精神,与时俱进,凝聚科技、教育、经济、产业界及管理界有识之士为促进高科技产业化,为发挥高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重要作用服务。

组织机构

由科学界、企业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著名专家、教授、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家、经济学家、企业家,以及科技与管理工作者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区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记注册的科技型法人社团,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相继挂靠在中国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航天科工集团、具有广泛社会联系和影响的社团。

主要职责

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的中心任务是促进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着重发挥四个方面的作用:在经济与科技相结合上发挥政策咨询作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中介作用;在学术交流方面发挥促进作用;在围绕促进高科技产业化方面发挥人才培养作用。

工作渠道

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工作的主要渠道是积极开展三个层面的工作:加强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指导与支持;加强与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业)的联系,建立双靠双促关系;加强与专家及研究院所的联系,建立固定而又灵活的关系。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英文全称是:China High-tech Industril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H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的科技工作者、企业家、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和组织科技工作者、企业家、管理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促进高科技产业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海淀区阜成路8号,邮政编码:1008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对高科技产业化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在经济与科技结合层面上,发挥政策咨询作用;对国家下达或地方政府委托的课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二)促进高科技产业化研究,开展国内、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高科技产业化方面的书籍报刊及音像制品;

(四)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论文评审等任务;

(五)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培训高科技产业化方面需要的各类人才,对会员及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七)普及有关高科技产业化方面的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方法;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以下工作:

1、承担标准制定、成果鉴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任务;

2、表彰、奖励在高科技产业化方面的会员和科技及管理工作者;

3、评选高科技产业化方面的先进单位;

(九)推荐高科技产业化方面所需人才,交流国内外高科技产业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经验;

(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

知识的科技工作者及企业家、管理工作者;

2、单位会员:与本团体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咨询、技术服务、举办培训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民政部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31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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