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4-09-21 22:56

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是中国中小学体育工作的法规。1979 年 10 月由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发试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体育部门检查中小学体育工作的主要依据。共 6 章 19 条。其中“总则”强调:体育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为青少年一代身心的健康成长,为增强中华民族的体质,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基本任务是:指导学生锻炼身体,增强体质;掌握体育的基本知识和运动技能,学会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养成经常锻炼的习惯,逐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评定中小学体育工作的主要标准是看学生体质是否有所增强。

基本介绍

规定体育课是中小学的必修课程,必须按照教学计划、体育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每学期课时不得少于 32节~36节,并要建立严格的考勤、考核制度。其他各章分别对提高体育教学质量,课外体育活动(包括早操、课间操、课外班级体育锻炼、运动训练和竞赛)的组织与进行,体育场地、器材等物质保证,体育教师的职责,队伍的建设,以及学校领导、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班主任和体育教研组的职责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现已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取代。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