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 :1990年成立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1 16:13

中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原名中山市青年企业管理者协会,简称中山青企协)是由全市青年厂长、经理和企业管理者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管理者的桥梁和纽带。中山青企协是中山市青年联合会的下属组织,也是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之一。

协会概况

中山青企协成立于1990年月10月6日,现有会员和荣誉会员100多人,会员遍布工业、农业、科技、交通、商业等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当中。在这些会员中,有全国"农村星火带头人标兵",中国优秀青年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广东省杰出和优秀青年企业家、劳动模范,中山市优秀企业家和十杰市民、十杰青年。十年来,中山青企协在提高会员理论水平,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作用,促进会员与港澳以及内地企业间的联系与交流等方面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中山青企协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1、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为会员之间开展经济合作、交流提供服务;2、研究在经济改革和企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搞活经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和经验;3、开展与兄弟省市及海外青年社团的联谊和会务交流,学习、吸收别人的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4、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竭尽所能地协助会员解决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5、沟通青年企业管理者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提高青年企业管理者的知名度,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6、开展轻松愉快,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指导镇区青年协分会开展工作;7、评选、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

中山市青企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Zhongshan Young Entrepreneurs’Association简称ZYEA)

第二条中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中山青企协),是全市优秀青年企业家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联谊、交流、探索、造就、服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青年企业家广交朋友,增进友谊;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探索改革新路和企业管理新经验;为中山市的经济建设培养、造就青年人才,为提高企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振兴中山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共青团中山市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山市青年联合会和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

第五条本会的所在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办公地设在中山市东区竹苑市场六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推动本会会员进行有关经济工作的学习和研究,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业务范围包括:

1、研究在经济改革和企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搞活经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和经验;

2、组织各类学习会、研讨会、交流会、报告会等,服务会员企业,提升会员综合素质;

3、开展与兄弟省市及海外青年社团的友好交往与联系、学习,吸收别人的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加强经济业务交流,促进经济技术合作;

4、沟通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5、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6、开展轻松愉快、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指导镇区济南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分会开展工作;

7、引导青年企业家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8、发掘、评选、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促进青年企业家成长;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凡在本市从事实际经济管理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做出一定成绩的厂长(经理);

4、年龄在45岁以下,热心参加本会活动,自愿提出申请;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天津市重庆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

3、有优先参加本会安排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4、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会员自动退会;年满四十五周岁,尚热心本会活动的会员,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请,成为本会荣誉会员。荣誉会员除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与会员相同。荣誉会员在年满五十周岁时自动退会。协会在适当时候为退会的会员和荣誉会员举行欢送仪式或赠送纪念品;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按规定交纳会费;

3、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协会的声誉。

第十二条会员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或一年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出国或离开中山市范围工作、生活,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其会内职务及会籍自行卸免。

第十三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为不当,经多次规劝不改的,理事会可决定予以除名和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及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内成绩优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任期三年,不能连任。退任会长成为本会荣誉会员。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联系会员,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3、领导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发展会员和收支会费;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团市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3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