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成立的公司

更新时间:2024-09-21 21:13

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Zhonghai Petroleum Tianye Chemical Co.,Ltd.)是一家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成立于2000年12月18日,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法定代表人是胡晓荣。

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液氨、化肥、甲醇生产经营;聚甲醛生产和销售等。其前身为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国海油集团公司化学板块。2005年12月7日,公司地址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迁至金桥开发区金河镇,负责人变更为王耀。2007年12月26日,公司注册资本变为178000万元。2010年7月28日,公司负责人变更为周林峰。2013年,公司投资人呼和浩特金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负责人由周林峰变更为张治涛。2018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新增张矢成为董事。2020年7月13日,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更。2023年6月2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变更为胡晓荣。2024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代表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

历史沿革

公司前身

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国海油集团公司化学板块。2021年,原天野公司按照深化国企改革的部署要求,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合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原天野公司67%股权成为控股股东。

公司发展

2000年12月18日,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登记成立。2002年,公司负责人由贾建国变更为苗雨。2004年5月31日,公司负责人再次变更为张玉国。次年12月7日,公司地址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迁至金桥开发区金河镇,负责人变更为王耀。2006年2月28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98168.99万元,负责人变更为陈恺。次年12月26日,公司名称由内蒙古天野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为178000万元。2010年7月28日,公司负责人由变更陈恺变更为周林峰。2013年,公司投资人呼和浩特金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年9月16日,公司名称变更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3日,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册资本变更为227285.56万元。次年5月22日,公司负责人变更为张治涛。2018年1月16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新增张矢成为董事。2020年7月13日,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更。2023年,公司地址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迁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名称变更为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变更为胡晓荣。2024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等单位代表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

机构治理

管理层

股东信息

对外投资

机构业务

经营范围

液氨、化肥、甲醇生产经营;聚甲醛生产和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压力容器维修(2级);压力管道安装、修理、改造(GC1级);锅炉维修(1级);电力设施承装(修、试)(四级);机械设备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产品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贸易代理。

品牌项目 

专利信息

相关事件

2024年5月19日,贸易救济局发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共聚聚甲醛产量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参考资料

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天眼查.2024-05-19

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揭牌.搜狐财经.2024-05-19

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爱企查.2024-05-19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今日头条.2024-05-19

企业品牌项目.爱企查.2024-05-19

专利信息.爱企查.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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