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图书馆 :丽水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属图书馆

更新时间:2024-09-21 00:38

1940年7月,浙江省立处州民众教育馆成立,设有图书股,藏书千余册。1949年丽水解放后,省立处州民教馆改为丽水人民文化馆,图书股改为图书部,藏书近万册,并在馆外设有7个阅报点和若干书报流通点。1952年改称丽水县文化馆图书室。1963年丽水县图书馆成立,时有工作人员1人,藏书3万余册,行政上由县文化馆兼管。1979年10月,县图书馆独立建制。1986年改称丽水市市图书馆,2000年丽水撤地设市后,由县级市图书馆升格为地市级公共图书馆,隶属于丽水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人员构成

丽水市图书馆现有职工12人,其中8人有大专以上学历。在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副研究馆员1人,馆员8人,其余为初级职称。

单位地址

馆址:莲都区文昌路144号

馆舍规模

馆舍条件:占地面积1318平方米,建筑面积1553平方米,主体建筑为一幢1987年建造的6层楼房,其余为20世纪50年代建造的老电影院。

藏书情况:现有藏书22万,其中古籍1358余册,珍贵地方文献5000余册(份),市图书馆还收藏有解放前的《大公报》、《民国日报》、《晨报》的缩印本,解放初期的《人民日报》等报刊资料。

服务指南

办证须知

本馆使用条码读者证,所有部室通用。

阅览读者免证,外借读者证在一楼阅览室免费办理,设两种类型供读者自行选择:普通读者证押金每证100.00元,一次可借两本,借期30天,可续借一次,续借期30天;研究型读者证押金每证200.00元,一次可借10本,借期45天,可续借一次,续借期45天。自办证之日起5年内有效,到期需重新注册。办证时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读者证限本人使用,请不要随意转借他人,如因转借书证造成图书遗失、污损等事宜,责任由原持证人承担。

读者持有效读者证进外借室借阅图书。

请妥善保管读者证,如有遗失,请速到办证处办理挂失,确实找不到的可补办。

因各种原因需退证的读者,请持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同时带原读者证到办证处退还押金,原证同时注销。如原证确已遗失,须经工作人员核对确认后方退还押金。

阅览规则

1、本馆报刊阅览室实行免证开放,向所有读者提供馆藏报刊阅览。

2、报刊阅后请及时放回原位,以免影响他人阅读。

3、读者进入阅览室,除可携带笔记本等学习用具外,其它物品请勿带入。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报刊带出室外,如需复印请与工作人员说明,到复印室复印后随即归还。

4、请爱护书刊,不要在文献上涂画、圈点、批注或撕页,违者视污损情况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

5、倡导文明阅读,室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大声喧哗、谈笑聊天。

6、如遇问题,欢迎随时向工作人员咨询。

开馆时间

8∶30-20:00

周一休馆。

参考资料

丽水市图书馆.丽水图书馆.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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