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审判机关

更新时间:2024-09-20 12:43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主要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罪犯的执行工作。

(四)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七)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办理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九)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十)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一)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的讨论并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开展司法技术鉴定工作和法医鉴定工作。

(十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书、案卷材料的翻译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法院系统队伍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机关编制部门管理本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五)领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六)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律,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七)管理本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八)负责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工作。

机构设置

内设22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即政治部、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少年案件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五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行政技术装备处、信息技术处、执行局、司法警察支队、研究室(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审务督察办公室),其中: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行政执行庭。

参考资料

2017年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说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23-08-17

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简介.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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