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曾是云南省正厅级事业单位

更新时间:2024-09-21 03:16

2018年,根据《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属于省政府直属机构,整合原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的职责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有关金融监管职责;重新组建的省能源局属于省政府直属机构,整合原省能源局、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的相关管理职责;将原省移民开发局更名为省搬迁安置办公室,作为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

历史沿革

1990年初,省政府下发云政发〔1990〕65号文件,决定成立省人民政府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移民办”,正处级),机构设立在省土地管理局,并将原省人民政府支援漫湾水电站建设办公室职能并入省移民办。2000年组建省国土资源厅时,省移民办被列为厅属事业单位。

2002年,省政府下发云政发〔2002〕114号文件,将省移民办调整为副厅级事业单位,对外使用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牌子,仍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明确了职能职责(云编〔2003〕3号)。

2004年,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决定,将云南省移民开发局调整为省人民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实行独立的人事和财务管理,继续保留云南省人民政府移民搬迁办公室牌子,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明确了职能职责(云编〔2004〕24号)。

2006年,省委常委第109次会议决定,将省移民开发局机构规格由副厅级调整为正厅级,仍作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云编〔2006〕7号)。2010年省编委以云编〔2010〕16号进一步明确调整了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并下达云南省移民开发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为75名,其中局长1名(正厅级),副局长4名(副厅级),纪检组长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协调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配合主体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编制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编制过程进行监督。

(三)负责将省级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工作协议中的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及部门,对移民资金进行拨付和管理,按省政府要求管理使用好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独立费用。

(四)审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库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负责审批省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

(五)审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州(市)、县(市、区)移民机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审核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重大设计变更。对综合设代、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进行委托、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组织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围堰截流、下闸蓄水、竣工等阶段移民安置进行专项验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展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七)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报批和扶持人数指标的下达。

(九)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审批工作室;负责重点扶持项目的立项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指导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大中型水库称快后期扶持工作和小型水库移民的帮扶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

(十一)加强移民资金管理,负责移民资金的分配计划和调控,负责安排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二)负责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实施情况和重大项目进行稽察。

(十三)处理移民来信来访,配合有关部门和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工作。

(十四)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五)负责省、州(市)移民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全省移民干部的业务培训。

(十六)负责全省移民业务统计工作。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和省搬迁安置办挂牌.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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