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局 :政府部门

更新时间:2024-09-21 12:34

云南省能源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主要职责

一、云南省能源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云南省能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省能源发展和改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拟订煤炭、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重要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核准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能源、能源行业节能固定资产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全省能源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四)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拟订全省重要能源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

(六)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有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查处工作。

(八)组织推进能源对外交流合作。

(九)参与拟订与能源有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产品价格调整建议。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云南省能源局应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改革创新,统筹能源绿色高质量发展,构建统一领导、管理顺畅、高效运行的能源管理体系。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的重大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建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核能源投资项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云南省能源局提出省级能源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下达;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云南省能源局联合申报能源项目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

(2)云南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云南省能源局的意见。

(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天然气紧急调度工作,云南省能源局配合参与研究。

2.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云南省能源局拟订重要能源储备规划,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3.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煤炭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职能,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

二、法规和体制改革处。研究能源重大政策法规问题;拟订全省能源发展和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云南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综合处。负责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承担能源综合业务,组织提出年度能源发展计划;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统筹协调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能源重大项目与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参与研究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

五、电力处。拟订火电、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电力项目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西电东送战略;承担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淘汰电力落后产能等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

六、水电新能源处。拟订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其他新能源发展省级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审核省级权限内的水电和新能源项目,转报依法依规由国家核准的水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七、石油天然气处。拟订重要能源利用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权限范围内重要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有关工作;承担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推广清洁油品的生产和使用。

八、煤炭处。拟订煤炭及瓦斯煤层气)开发、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审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有关工作;负责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煤炭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参与煤电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九、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拟订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能源行业地方标准。

十、电力运行处。负责电力运行监测、预测和协调;负责编制年度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理日常电力运行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电力运行应急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解决电力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电力运行安全;组织实施煤炭和电力调度,承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化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等实施方案。

十一、能源安全督导处。牵头负责督促指导能源安全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全省能源安全生产监管方案;组织拟订职责范围内能源运行安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能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对外交流合作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能源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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