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

更新时间:2024-09-21 13:19

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或“保险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也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用来调整政府与保险企业、中介人的关系的保险法。

立法目的

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业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保险业有国营与民营两种。其所谓保险事业监督法,实为国家对民营保险业的监督法。因为,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统治者也知道,保险业虽然可以自由经营,但它与其他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是不同的。他们也清楚,保险事业的开展,不仅与一般民众有利害关系,与国民经济亦有密切关系,而且对社会文化也有间接的重大影响;同时,保险又须依靠多数单位共同协作。因此,各国统治者都意识到,必须立有法律,加强对民营保险的监督与管理。

社会主义国家的保险业法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保险虽然多由国家经营,但同样存在一个监督和管理的问题。所以,也必须立有专门法规,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主要内容

各国保险业法尽管条款多少不同,但其规定一般都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保险企业组织形式;

②保险业的设立程序;

③财务计算;

④保险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原则;

⑤保险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⑥国家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等。

我国的保险业法

我国保险法第三、四、五、六章的规定,就是保险业法的内容。我国保险业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对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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