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誉卡 :经营者的信誉证明

更新时间:2024-09-21 20:54

信誉卡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出具给消费者的消费凭证,是经营者的一张信誉证明,是企业名片和对商品和服务的信誉保证。

作用

信誉卡是产品“三包”(包修、包退、包换)的凭证,是消费纠纷投诉时的证据。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

使用信誉卡者,都是信誉好的单位,他们对自己的产品质量有足够的自信,对商品售后服务有履行承诺的能力。所以,他们使用信誉卡底气足,每售出一件商品,付给一张信誉卡。诚实守信的经营者把信誉卡看作是企业形象的宣传单。

不敢使用信誉卡,不给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不仅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且是为了逃避法定义务。消费者协会受理没有消费凭证的投诉案件,往往出现举证困难,维权受阻等情况。

种类

根据行业特点设计印制不同类型信誉卡,如商业企业信誉卡、洗染业信誉卡、美容(美发)业信誉卡、机械修理(家电维修)信誉卡、农机具(农药、农膜)汽车配件信誉卡、服装加工信誉卡、眼镜业信誉卡、照相业信誉卡、移动电话销售(维修)专用信誉卡等。

必须使用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必须使用信誉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按照规定和消费者的要求给消费者开具信誉卡。”第三款规定:“信誉卡由消费者协会监制,经营者不得伪造、仿制”。《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款七项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出具信誉卡”。

明确罚则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税务部门处10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没收,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第 30条第六项,对不开具信誉卡者处于50至100元罚款。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主动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市场主办单位在市场明显出悬挂“消费者购物请索取信誉卡”的提示;

2、消费者协会承担起监制信誉卡的职责,对于易产生纠纷的行业强制使用信誉卡;对于商场、超市使用电脑收款的企业监督其自制信誉卡;建议行政部门查处伪造信誉卡行为。

3、把信誉卡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纳入基层工商所巡查范围考核。

新版信誉卡采用无碳复写,一式两联,通过信誉卡使用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有利于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要信誉卡,并妥善保管,当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信誉卡是维权凭证。希望消费者做到“不接受无信誉卡的服务,不购买无信誉卡的商品”。

历史

国内有记录 最早的一张信誉卡出现于1986年,由黄骅市一家商场开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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