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调味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调味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7:43

全国调味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标委”)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领导下从事全国性调味品标准化的工作组织,负责全国调味品领域的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

简介

全标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提出调味品标准化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组织调味品行业内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全标委的宗旨是提高调味品行业标准化水平,完善调味品行业标准化工作,拓宽调味品行业标准化领域,解决调味品行业标准化分歧,推进和参与调味品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工作任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调味品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调味品行业的标准体系框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统一提出调味品行业制定、修订调味品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根据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定结论性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定期(2—3年)复审已发布的调味品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负责组织调味品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调味品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调味品行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推进和参与调味品行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建议。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调味品行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调味品行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负责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标准计划上报、下达及相关标准的审定、上报以及其他标准化管理工作。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委托,办理与调味品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组织机构

全标委的组成以生产、使用、检验、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每届委员任期为五年,可连聘连任。全标委实行会费制。

全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1至5名。

(一) 主任委员负责全标委的全面工作,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应指导全标委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定、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二) 委员应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相应的工作年限,长期从事调味品行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热心调味品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在职人员。委员有表决权和投票权,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有义务交纳会费。

(三)委员必须积极参加全标委的活动,承担对标准草案的投票表决义务,应按时出席每年一次的年会,认真参与标准的审查工作。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代表出席。对工作态度消极,无故连续两次并在接到提醒后仍不按时参加全标委工作或活动,或因其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全标委秘书处可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

(四) 顾问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调味品行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顾问由全标委聘任,无表决权和投票权。

全标委下设秘书处。并挂靠于中国调味品协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全标委秘书处各项工作,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并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长。

秘书处是全标委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全标委的所有日常工作。

全标委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标委会,下同)和标准化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分标委会和工作组应遵守本章程。分标委会和工作组工作由全标委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标委会和工作组应定期向全标委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全标委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特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具体工作。完成任务后,可自行解散。

工作程序

全标委秘书处根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对分标委会和工作组提出的制定、修订标准计划进行审查,并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全标委秘书处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达的标准计划,指导和督促分标委会、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

分标委会、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向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为1个月。工作组、分标委会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全标委秘书处。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标委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会议审查,也可函审),经全标委2/3以上委员统一,方可通过。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分标委会、工作组或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全标委秘书处。全标委对分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分标委会、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全标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审查相关标准、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经费

全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全标委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

a. 秘书处挂靠单位的标准经费提供;

b.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供的标准经费;

c. 委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d. 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

e.企业的资助(包括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全标委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a. 对标准制定、修订单位和个人的经费补贴。

b. 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c.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

d. 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费用补贴;

e. 标准审查费、出版物编缉、标准化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f. 秘书处工作人员劳务费及办公用品等费用。

全标委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全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全标委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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