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判大会 :在公共空间审理被告人的活动

更新时间:2024-09-20 15:27

公判大会是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到案发地或群众聚集的圩镇召开,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以达到震慑罪犯,教育群众的目的。

中原地区古代的公开审判行刑均置于人口最密集的闹市。人民司法的公判大会,由梁柏台从红色苏联引入。“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审在中国城乡开始实施,公审不再审理案情,公审大会变成公判大会。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7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颜运秋表示,公审公判最为基层政法官员推崇的是“震慑作用”

历史沿革

中原地区古代的公开审判行刑均置于人口最密集的闹市。人民司法的公判大会,是梁柏台从红色苏联引入的。他曾在苏联的伯力省法院充任审判员,回到江西中央苏区后,任司法部长。一次,项英和何叔衡讨论,如何处罚一位干部的问题,群众控告他官僚主义严重。梁柏台提议参照苏联的公审,既教育本人,又教育大家。项英派梁柏台的妻子周月林主审,邓子恢陪审。在最高法院门前搭一个台,不用诉讼的方式,而是召集群众,公开批评教育他。最初的公审,温和随意,群众可以旁听,有权发言,庭上庭下热烈互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审在中国城乡开始实施。公审不再审理案情,公审大会变成公判大会。规模最大的公判,是1968年3月天津军管会办的。除总会场、主会场外,还通过有线广播,向各地分会场直播,总计160万人。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3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1988年,最高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就已经明确并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产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又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2007年最高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这些都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公判大会”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与矫正。

2011年3月3日上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解放剧院广场召开公判大会, 依法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罪犯李百全宣布死刑执行命令。2016年3月16日,阆中古城法院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对8名违法讨薪农民工进行集中宣判。

相关案例

1930年12月,中国工农红军活捉了敌师长张辉瓒,毛主席填词赞道:“雾满龙冈千嶂暗,齐声唤,前头捉了张辉瓒。”毛主席不想杀他,计划让他到红军学校当教员,一个月后,召开祝捷大会,群众要求公审张辉瓒,增强气氛。毛叮嘱何长工,一定要保护好张辉瓒。结果公审过程中,局势失控,群众硬从红军手里,抢走张辉瓒,当场将他处死。

2009年3月26日,郴州市在东风体育场召开了声势浩大的公捕公判大会,依法公开逮捕56名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判44名犯罪分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名杀害他人、罪大恶极的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上午9时许,公捕公判大会开始,101名违法犯罪人员相继被押上宣判(捕)席。场下5万多名干部群众无不拍手称快。许多市民纷纷表示,犯罪分子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天他们接受人民的审判、法律的制裁,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故意杀人犯李百全,男,汉族,1966 年生于陕西洛川。李百全经人介绍与被害人董某于2002年相识并同居生活,后两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厮打。2007年6月17日晚,李百全在董某的父母家,就其与董某之间的事情同董某家人商量无果后。当晚,李百全便在董某父母家留宿。23时许,李百全认为是董某父母不让董某与其回家,遂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遂将董某父母砍死,并将董某砍成重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百全判处死刑。2011年3月3日上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解放剧院广场召开公判大会, 依法对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罪犯李百全宣布死刑执行命令。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薛占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毅出席大会。

2014年10月17日湖南华容县召开全县公捕公判大会。公开拘留、逮捕了16名犯罪嫌疑人,判决了8名犯罪分子。县四套班子的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以及五千多名干部群众参加了大会。据媒体报道,当时参加大会的高中学生会后被要求写心得体会。而从2012年起,华容县已经组织了4次全县范围的公捕公判大会。

2016年3月16日,阆中古城法院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对8名违法讨薪农民工进行集中宣判。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某商品房项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张某、戚某的煽动下,前往阆中市著名景区南津关古镇,并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压,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江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民警代某劝解在场民工曹某、欧某等人要依法维权,让开通道,方便游客通行,并向其指出正确维权途径。此过程中,大量民工不听劝阻,张某、戚某趁乱起哄,谎称“警察打人”,并煽动曹某、欧某等人将民警代某围住、抓扯、推搡,并强制将其挟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导致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乱。

产生原因

1.某些法院领导对于司法公开理解得不够全面

中原地区虽未明确禁止公判大会,但可以从“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推知“审判场所"是司法公开的客观限制条件,是不能进行变通的。司法公开的创新应当尊重客观条件的限制。

2.某些法院对于无罪推定的贯彻不彻底

对于无罪推定的贯彻不能仅仅停滞于表面。无罪推定是国家给予每一个未经宣判法律上有罪的公民以同等的国家保护。公判大会的举办是以有罪推定为出发点的,是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违反。

3.中国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有待提高

尽管中国宪法第 33 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现实中对于人权的认识有待深化。比如,在本文所举的公判大会的例子中,人被当作实现教育目的工具而非目的本身,这是对于人主体地位的减损。不仅在刑事司法领域,在行政权行使领域也出现过类似现象,2006 年,深圳福田警方将在扫黄行动中抓获的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游行示众后公开处理。再如,隐私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信息自主权,即保障个人信息不被传播的权利;自主决定权,主要是自主保障层面,是一个人作出某种特定个人决定的权利;以及防止政府侵入个人家庭或与个人人格相关的领域的权利。这种认识上的不足会进一步导致在保护上的不全面。

参考资料:

法律条文

2003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一律公开宣判。

专家说法

著名刑法学者贝卡里亚曾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讲述了法律调适的规律:“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所以,取消公审公判是对发生偏差的司法活动的一次制度性矫正。我们要着力于在民众中培养“人权保护”“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等现代法治理念。如果这些理念与原则被普及,民众对于“公审公判”的危害会看得越来越清醒,“公审公判”就会越来越少。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颜运秋表示,2010年7月14日,湖南娄底市曝光公审公判大会只是其中的一例而已。公审公判最为基层政法官员推崇的是“震慑作用”。有些领导甚至说对一些治安重灾区“不采取一些非常手段不行",“通过牺牲少部分人(被示众者)的面子,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安定,是可行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公判大会这种做法显然与人权保护不相符。范辰说,中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显然,阆中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种示众式的宣判方式,二是这样做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社会效果并不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则表示,中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说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规定此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但像阆中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同时对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阮齐林还表示,公民讨薪是维权行为,正当合法。但是也应当以合法方式维权,不能以严重违法犯罪的方式维权,如果其讨薪方式触犯了刑律,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维权行为,应当适当采取宽容态度,尽量避免动用刑法,为保护公民维权的积极性适当做出一些牺牲、割舍。范辰也表示,对上述8名农民工,可以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不必非要处以刑罚。

相关评价

诚然,在现代法治体系下,惩罚都应公开,公开的处罚是法律对受惩罚处分行为的公然否定,并由此引导人们正确地去行为。但是正如伊曼努尔·康德所说: “人是目的,决不可仅仅当作手段使用。”人之为目的要求我们的行动要把人性,不管是你身上的人性, 还是任何别人身上的人性,永远当作目的看待,决不 仅仅当作手段使用。无论对多么罪大恶极的受惩罚者来说,其所接受的惩罚都仅仅应当为其为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惩罚,而不包含任何为实 现其他社会效果而对受惩罚者所额外附加的法律之外的其他可能不利。所以,公开并不等于示众, 公开的限度应当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的个人利益尤其是人格尊严为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评)

公判大会这种审判方式并没有法律依据。公判大会面向不特定的群体,就这一点来说,在法律中与其类似的还有庭审直播,而庭审直播的形式在有关规定中是被提倡的。尽管两者存在类似之处,但审判场所的不同体现了两个历史阶段的法律观念,公判大会是司法的广场化,庭审直播是在司法的剧场化之下展开的。司法的广场化由于其自身缺陷在现代社会已经被剧场化所取代,所以在今天实行公判大会的审判方式是一种倒退。同时支持庭审直播并不等于允许公判大会。除此之外,公判大会实际上是一种示众形式的审判。就公判大会所欲达成的目的来分析,示众的形式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其将人作为手段而非目的的做法也减损了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不仅如此,示众也侵犯了被告人的隐私权。由于其存在的种种弊端,这种形式应当被及时叫停。(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评)

参考资料

..2024-09-09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原则.中国人大网.2024-09-10

公捕公判为何死灰复燃.中国经济网评论理论.2024-09-10

四川阆中法院举行公判大会 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被判刑. 新京报.2024-09-09

中国的审判制度.中国政府网.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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