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9-21 08:02

2006年4月9日,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包含《公务员范围规定》、《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5个附件。

2015年1月,《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正式下发。《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规定内容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 第二章职务与级别设置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 第三章职务确定

第十四条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务。

第十六条晋升、降低职务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拟任职务任职条件等确定职务。

• 第四章级别确定

第十七条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八条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九条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再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职务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职务、级别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设置、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等,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改革方案

背景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职务晋升”成为公务员个人职业发展、待遇提升的唯一路径。现实情况却是,中国在职公务员队伍中,逾60%在县乡两级基层。基层公务员数目庞大,但供他们升职的领导职务却有限,“僧多粥少”让很多基层公务员待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这也导致基层公务员队伍人员不稳定,优秀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

近年来,国家数次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提上日程。如中央印发的《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强化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建立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2014年12月2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文件旨在打破乡镇公务员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乡镇留不住人才的现状。

实施

晋升条件为:

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

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意见》还对“任职年限”作出解释,即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意见》还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意见》还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比如,崇明区县、天河区一级政府就不属于这个范围。

举例

根据《意见》,举例说,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处级待遇。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比如,一名县文化局局长或乡镇镇长,一直未得到提拔,满15年后,虽然还当局长或镇长,但可享受副县长的工资待遇。

参考资料

公务员职级晋升条件出炉:正科满15年享副处待遇.腾讯网.2015-02-02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